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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原员工苏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苏某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其在某省国企改制工作中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资产处置价格、伪造人员安置方案等方式,多次向该省国资委下属三家国有企业的多名管理人员行贿。其通过现金、购物卡等形式,累计向12名公职人员输送利益,涉及金额共计3.8万元。案发后,经审计部门在国企资产清查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苏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但其行为导致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评估失真,造成约500万元资产流失。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其通过亲属账户分拆行贿的证据,法院认定苏某构成行贿罪且情节较重。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行贿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二年,苏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苏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国企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