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原局长王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王某自2018年起担任某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政府采购项目审批中为多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通过亲属李某等人作为中间人,收受某投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给予的现金及贵重物品,涉案总金额达320万元。王某将部分赃款用于个人海外置业,并通过第三方账户进行资金流转以掩盖行贿事实。2021年5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供应商串标线索时发现王某违规干预招标的异常情况,启动调查程序。王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其行为直接导致多个政府采购项目损失近500万元,严重破坏财政资金使用秩序。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但对其通过第三人行贿的细节存在回避态度。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王某以行贿罪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审理,确认其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王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的行为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从重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财政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通过第三人行贿的隐蔽手段更易触犯法律,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