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交通厅原厅长范某向多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范某在担任某省交通厅厅长职务期间,利用分管高速公路项目审批的职权便利,通过虚增工程造价、违规干预招投标等方式,多次向多家工程建设企业索取好处费。其通过亲属账户接收涉案企业转账共计320万元,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部分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2024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亲属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经初核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范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赃款80万元,并交代部分行贿事实,但未退还剩余赃款。该行为导致多个交通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0万元,严重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范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未退缴的24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特别是省部级干部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维护工程建设领域清正廉洁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