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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宋某干股受贿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宋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环保企业违规获取项目审批及监管豁免权。该企业通过虚构环保技术合作项目,以‘干股’形式向宋某赠送价值15万元的股权,后通过分红方式非法获利12.8万元。2021年巡视巡察发现其异常资产变动线索,经审计确认宋某家庭资产总额达32万元,其中18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宋某在初审阶段仅承认部分违纪行为,后在再审期间主动退缴赃款10万元,并提供部分资金流向证据。其行为导致某省多个环保项目验收流于形式,造成生态环境监管漏洞,直接经济损失达800余万元。

审理过程

原案经某市监委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四年。因发现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法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判决结果

经再审认定,宋某构成受贿罪,涉案金额12.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数额巨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身份认定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生态环保领域权力寻租风险,警示公职人员须筑牢廉洁自律防线,严防以‘干股’形式隐形腐败。

分类:受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