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教育局处级干部郑某委托理财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郑某利用担任某市教育局财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教育项目资金审批过程中为多家培训机构违规获取财政补贴提供帮助。其通过虚构理财产品的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接受某教育公司负责人王某的委托,将公款转入王某控制的账户进行非法投资。经查,郑某先后收受王某给予的理财产品收益280万元,其中150万元通过境外账户转移至个人控制的海外资产。2024年3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某教育局专项资金流向异常,随即启动调查程序。郑某在初核阶段即主动交代部分问题,并退缴赃款80万元。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郑某对其受贿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资金为合法投资所得。经司法审计确认,涉案资金均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造成某市中小学教育设备采购项目损失共计12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4年7月受理案件,经审理认定郑某构成受贿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检察机关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采纳抗诉意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涉案剩余赃款20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教育系统公职人员利用理财名义进行权钱交易的隐蔽性,警示必须强化对重点领域资金使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