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采购科员林某斡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林某利用其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帮助多家企业修改投标文件、违规设置资质门槛等方式,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先后收受某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李某等人给予的现金贿赂共计18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13万元存入其控制的亲友账户用于投资理财。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林某及其亲属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林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了通过亲属代持资产规避调查的犯罪手段。该行为导致某市财政局2021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重大合规风险,造成公共资金损失达32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审理,原审判决后被告人林某提出上诉,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案件凸显政府采购领域权力寻租风险,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