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科员吕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吕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科科员时,利用负责环境影响评估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其表弟张某为中介,先后向3名环保项目负责人行贿共计12万元。具体手段为:虚构检测数据获取项目资质后,以‘咨询费’名义通过张某账户分6笔转账至相关官员个人账户。2023年3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某环保工程存在资金异常流动,随即启动调查程序。吕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行贿事实,但未如实交代具体行贿对象。该行为导致3个环保项目未达标施工,造成某省生态环境受损及财政资金损失共计87万元。吕某通过第三人代为行贿的手段,掩盖了其作为公职人员的廉洁性问题,破坏了环保监管的公正性。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吕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第三人实施行贿,损害环保监管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