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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办公室科员钟某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某省某市国企改制期间,钟某利用其在市属国企资产处置小组的职务便利,为某企业负责人李某在职工安置方案制定中提供帮助。钟某通过其表弟王某收受李某给予的现金共计3.8万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审计部门在2021年专项审计中发现改制期间资产处置存在异常,经调取钟某及其家属银行流水,查实王某账户存在大额不明资金往来。案发后钟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其妻张某曾代为保管部分贿赂物品。该行为导致国企改制方案未能充分体现国有资产保值要求,造成约5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原审因证据链不完整于2020年判决钟某无罪,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后,结合新取得的电子数据证据,确认其受贿事实。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审计厅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初核,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作出最终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钟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期间需强化对特定关系人利益输送的监管,体现司法纠错机制对职务犯罪认定的严谨性。

分类:受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