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副局长袁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间,袁某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审批项目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民间借贷关系,先后三次收受辖区企业负责人王某给予的现金共计2.8万元。其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出具借条,约定年利率24%的高额回报,实际未归还本金及利息。2022年1月,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袁某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初步调查后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袁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5万元,但对剩余1.3万元拒不交代。2023年5月,某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认定其通过借贷形式掩盖受贿本质,造成行政审批项目资金流失风险,损害政府公信力。案发后袁某家属代为退赃1.2万元,剩余部分仍在追缴中。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一审判决后因证据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某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袁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2.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严守职务廉洁性,借贷型受贿本质仍是权钱交易,损害行政审批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