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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处长郑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郑某利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审批处长职务便利,在辖区3宗工业用地出让过程中,通过非法干预招标程序、为特定企业违规办理用地手续等方式,收受某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给予的现金及贵重物品,累计折合人民币280万元。涉案资金通过虚构工程项目支出、代持理财账户等方式进行掩饰,其中120万元用于个人购置房产,其余资金被其亲属转移至境外账户。2023年10月,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出让收入账目异常,经线索移交纪委启动调查。郑某在归案后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国家土地出让收益流失,破坏本地土地市场秩序,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审计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围绕土地审批权寻租、行贿手段及资金流向等关键证据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郑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其未退缴的130万元赃款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量刑规定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司法,破坏土地管理秩序,严重损害政府廉洁形象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