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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再审案中梁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0年期间,梁某在某省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任职,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价值的方式,帮助关联企业获取不当利益。其以单位名义多次向负责审批的多名公职人员行贿,涉案金额达20万至300万元,部分款项用于单位日常开支,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案件因审计部门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而启动,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查明梁某通过伪造财务资料、操纵评估程序等手段实施行贿行为。梁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但其行为导致某省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资产流失,扰乱了国有资产管理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后经审计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结合补充证据及认罪态度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梁某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事业单位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行为,维护国企改制公正性与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