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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项目经理林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某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建市政道路工程期间,被告人林某作为项目负责人,通过虚增工程预算、伪造验收材料等方式,向某市交通局相关审批人员行贿共计4.8万元,以获取项目变更审批及加快工程进度。该单位通过行贿手段非法获利约120万元,部分赃款用于支付公司员工福利及日常开支。2023年3月,巡视巡察发现该单位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司法机关。林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涉案款项,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造成公共工程项目损失约80万元,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引发群众对国企廉洁问题的质疑。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机关指控林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林某提出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林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单位行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彰显对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的司法震慑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