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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厅下属国企冯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冯某作为某省教育厅下属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在校园基建项目招投标、教学设备采购及招生资格审批等事项中,通过虚构工程项目、虚增采购价格等方式,多次向该省教育系统多名公职人员行贿,累计涉案金额达15万元。涉案资金主要通过企业账户转入私人账户,用于支付项目回扣及个人消费。2022年6月,某市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企业财务异常,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确认冯某通过其控制的关联公司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事实。冯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8万元,并主动交代部分未被掌握的行贿行为,但其所在单位因违规操作导致公共教育资源浪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察委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冯某所在单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冯某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所在单位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单位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教育系统单位行贿行为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应依法严惩以维护公共利益。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