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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改制期间卢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卢某利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职务便利,在参与3家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虚构资产评估项目、伪造财务报表等方式,多次向相关企业负责人及中介机构人员行贿。首次于2018年10月通过亲属账户转账1万元,次年5月以现金形式赠送2万元,2020年12月通过购物卡形式行贿2万元,总计5万元。涉案资金主要用于维持改制期间的不当利益输送,导致国有资产评估价值虚高约800万元。2022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卢某涉嫌违法,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卢某在初审阶段退还赃款3万元,并主动交代部分行贿事实,但对部分行为拒不认罪。其行为造成改制企业资产流失、职工安置方案失真等严重后果,引发多起职工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2年7月受理案件,经审理认定卢某行贿事实。卢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3年1月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卢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改制政策红线,防止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利益输送。

分类:行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