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生态环保局原局长蒋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蒋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县生态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主管环境影响评估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某环保科技公司负责人李某请托,为其在垃圾处理项目招投标中提供关照。通过多次宴请、财物输送等方式,蒋某帮助该公司获取3项市政环保工程合同,涉案金额达320万元。2022年5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县污水处理厂违规建设问题时发现蒋某收受李某贿赂的线索,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蒋某在调查中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80万元,但对其余涉案资金去向仍存在隐瞒。该行为导致某县生态环保项目资金流失,且造成当地环境治理工作严重滞后,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蒋某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长期在生态环保领域滥用职权,严重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因证据瑕疵发回重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采纳全部指控事实。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其未退缴的14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在生态环保领域以权谋私,维护公共利益和行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