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局原处长潘某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潘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审核市政工程招投标文件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工程造价、操纵中标单位等方式,为多家承包商谋取不正当利益。潘某先后收受承包商给予的现金贿赂共计人民币320万元,其中150万元存入境外账户,其余用于个人购房及奢侈品消费。2023年7月,群众举报其存在利益输送行为,某市纪委监委启动初核程序,经调取工程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发现潘某通过伪造工程量清单、违规设定技术标权重等手段,导致多个市政项目超支建设资金达800余万元。潘某在初核阶段退缴赃款200万元,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但未退还剩余12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受贿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益输送损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