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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科员余某向司法人员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余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科科员时,利用负责环境监察执法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企业环保达标验收材料、伪造检查报告等方式,多次向该市环境执法支队司法人员王某、李某行贿。涉案金额累计达280万元,主要用于其个人投资及子女教育支出。2023年8月,某市环保协会工作人员因反映余某所在部门违规操作问题,向市纪委监委举报。经初核,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余某通过中介人员向司法人员输送好处,导致3起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未依法处置。余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配合调查,但剩余130万元赃款仍无法追回。其行为造成某化工企业长期违法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生态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超50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余某对指控提出异议,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余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环保领域权力寻租对监管效能的侵蚀,警示公职人员必须坚守法治底线,维护环境执法公正性。

分类:行贿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