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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原书记员李某通过第三人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某市司法局书记员李某在处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其表弟张某向该局审判庭庭长王某行贿。李某以咨询案件进展为由,分两次通过张某向王某赠送现金共计3.8万元,后因王某未予关照,李某于2023年1月退还赃款。案件系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司法局财务异常线索,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启动。李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但未主动退赃。其行为导致司法人员廉洁性受损,造成司法公信力下降的不良影响。经查证,李某通过张某代为行贿的手段,规避直接接触受贿人,但行贿行为已构成犯罪既遂。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李某提出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李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司法系统人员利用亲属关系规避监管的行贿手段,警示基层公务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

分类:行贿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