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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处级干部高某借贷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0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高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处处长期间,利用审批环保项目、监管企业排污等职务便利,以借款名义收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李某等人给予的现金共计120万元。通过虚构借款合同、伪造资金流水等方式,将受贿款转化为个人名下房产及理财产品。2023年3月,群众通过实名举报线索引发调查,纪检监察机关调取高某及其家属银行流水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经审计确认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高某在初核阶段退还赃款30万元,但在后续调查中仅承认部分事实,未如实供述全部受贿情节。该行为导致多起环保项目审核失衡,造成某流域生态修复工程延误,直接经济损失达800余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群众举报线索启动初核,经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受贿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违法所得1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借贷名义掩盖权钱交易,破坏生态环保领域公正性,损害政府公信力。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