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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财政局原局长姜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姜某利用其担任某省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在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过程中,与多家企业勾结以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财物。通过虚构投资协议、伪造资金流水等方式,姜某为相关企业争取中标资格,累计收受好处费共计18万元。涉案资金主要用于个人购房及子女教育支出。2023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初步核查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姜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案件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查明其通过虚假投资合同掩盖受贿行为,造成政府采购资金流失超300万元。姜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12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某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五年。姜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涉案未退赃款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不得以合作投资为名变相受贿,破坏政府采购公平性,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受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