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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处长石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石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征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税务稽查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私下宴请、赠送购物卡等方式,向负责案件审理的司法工作人员李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3.8万元,以谋取减轻处罚及违规退税等不正当利益。涉案款项来源于石某个人非法所得,通过其亲属账户进行资金转移。2023年1月,某市监委在办理税务系统内部违纪案件时发现石某行贿线索,经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石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已造成某企业偷逃税款120万元未被追缴的严重后果,损害税务执法公信力。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认定石某作为税务系统处级干部,利用司法权干预执法活动,且行贿行为与税务案件存在直接关联。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监委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被告人石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以行贿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3.8万元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力干预司法,维护税收执法与司法公正的独立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