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建局工程管理处处长韩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韩某在担任某市住建局工程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建筑企业承接市政工程提供帮助。通过虚增工程造价、违规干预招投标等方式,先后6次收受企业给予的回扣,涉案金额达120万元。其中,2021年某污水处理项目中,韩某收受15万元好处费,用于个人理财;2022年某道路改造工程中,收受30万元并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件系纪委监委在调查该市工程领域腐败问题时,通过调取企业财务流水和工程验收资料发现线索,最终锁定韩某。韩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60万元,但二审期间因检察机关补充其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赃款的证据,被认定具有隐瞒情节。其行为导致多个市政工程出现质量隐患,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超8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被告人韩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120万元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管理人员不得以单位名义谋取私利,暴露出工程建设领域权力寻租的顽疾,彰显司法机关对公职人员廉洁从业的严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