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原高管石某单位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石某利用其担任某省属高校基建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校园扩建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多次接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王某所送财物。该建筑公司通过石某干预评标程序,非法获取2.3亿元教育基建项目合同,石某从中收受好处费共计360万元,部分用于个人挥霍,其余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7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巡视教育系统时发现该校基建项目异常,经调查发现石某存在多次权钱交易行为,涉案资金链涉及12个关联企业。石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交代了部分行贿事实,但未退清剩余80万元。本案导致多所高校基建项目质量不达标,造成财政损失逾5000万元,严重破坏教育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2023年9月某省监察委员会对石某立案调查,2024年1月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4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某省属高校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教育系统国企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顽疾,警示必须强化对公共资源使用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