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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执法处处长郭某行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郭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执法处处长时,利用负责环境执法检查的职务便利,通过私下宴请、赠送购物卡等方式,多次向该省某市环境监察支队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3.2万元。其犯罪手段主要表现为在查处某企业违法排污案件过程中,通过虚构整改方案、伪造检测数据等方法帮助企业逃避处罚,同时以'咨询费'名义向司法人员输送利益。2023年1月,某省生态环境局内部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司法机关。郭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造成某企业持续违法排污长达18个月,导致周边水域生态受损面积达12平方公里,环保部门执法权威受到严重损害。

审理过程

案件由群众举报线索启动,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生态环保领域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权力寻租行为,维护环境执法公正性。

分类:行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