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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处级干部潘某期权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潘某利用担任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处长职务便利,在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接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王某请托,为其在招投标环节提供关照。王某随后以'期权投资'名义,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入股协议,向潘某赠送价值2.3万元的虚拟期权凭证。潘某明知该期权无实际价值,仍通过伪造财务记录方式掩盖受贿事实。2023年3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交通局下属项目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随即对潘某启动立案调查。经审计查明,潘某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取利益共计2.3万元,其中1.5万元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资金藏匿于境外账户。潘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该行为导致某市政项目造价虚高约10万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潘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受贿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涉案违法所得2.3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须警惕期权类新型受贿手段,凸显巡视巡察监督在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性。

分类:受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