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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局处级干部周某合作投资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周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期间,利用负责银行信贷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三家民营企业负责人请托,为相关企业违规获得贷款资质提供帮助。周某以所谓'合作投资'为名,要求企业将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资金转入其亲属控制的空壳公司账户,后通过伪造投资协议、虚增项目收益等方式掩盖受贿事实。2023年1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周某及其亲属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追溯发现其通过虚假合作投资获取非法利益共计156万元。周某在调查中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承认通过虚构投资标的、伪造财务凭证等手段完成资金转移。该行为导致某银行向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企业发放贷款3800万元,造成重大金融风险。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审计部门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侦查机关讯问、调取银行信贷档案及资金流水后,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其非法所得156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三条(受贿罪量刑)、第三百八十六条(数额巨大情形)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金融监管领域合作投资型受贿新形态,警示公职人员必须警惕以'合法外衣'掩盖腐败行为的犯罪手段。

分类:受贿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