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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工程科原科长钟某借贷型受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间,钟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工程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市政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借款需求方式收受工程承包商张某等人财物。具体手段为以亲属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等人提出借款请求,承诺事后给予工程审批便利,实际收受现金共计人民币1.2万元。案发后经纪委监委调查发现,钟某多次通过民间借贷形式收受他人财物,且无法说明资金来源合法性。钟某在初侦阶段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某市政道路工程因审批延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且破坏当地工程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环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以受贿罪提起公诉;二审期间被告人提出量刑异议,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钟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工程建设领域需强化资金流向监管,防止以借贷名义掩盖权钱交易。

分类:受贿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