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米其林轮胎人”图形被认定驰名商标

“米其林轮胎人”图形被认定驰名商标

<h1>图形商标也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轮胎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例解析</h1>

<p>在商标法实践中,大家通常认为只有文字商标才容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实际上,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不局限于文字形式,图形、颜色组合、声音等非传统商标要素同样可以获得驰名商标保护。本文以一起真实发生的“米其林轮胎人”(即大家熟知的那个白色胖胖的轮胎人形象)被司法认定的案件为例,向大家科普图形商标如何一步步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过程与裁判思路。</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是一家成立于1889年的法国轮胎企业,在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进入市场以来,持续使用其独创的卡通轮胎人形象(由多个轮胎叠加而成的人形图案)作为主要品牌标识。该图形商标早在1993年就在中国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轮胎商品上。经过二十余年的持续宣传和使用,该图形已成为中国消费者识别该品牌轮胎的显著标志。</p>

<p>被告是一家位于山东的国内轮胎生产企业,在其轮胎产品、包装及宣传材料上使用了与原告“轮胎人”高度近似的卡通轮胎人形象,仅在细节上做了细微改动,如眼睛、嘴巴、手势等局部差异。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申请认定其“轮胎人”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p>

<h2>法院认定“轮胎人”图形构成驰名商标的关键证据与思路</h2>

<h3>一、相关公众知晓程度</h3>

<p>原告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该图形商标在中国境内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包括:</p>

<ul>

<li>自1989年起在中国市场连续销售轮胎,市场占有率长期位居前茅;</li>

<li>在央视及各大卫视长期投放含有“轮胎人”形象的电视广告;</li>

<li>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数千家品牌形象店,店招及宣传物料均突出使用该图形;</li>

<li>多次荣获“中国最受消费者喜爱品牌”等奖项,多次出现在消费者调查报告中;</li>

<li>第三方市场调查报告显示,在不提示的情况下,超过70%的受访者看到该图形即可联想到原告品牌。</li>

</ul>

<p>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证明该图形商标在中国轮胎消费者中达到了“广为知晓”的程度。</p>

<h3>二、使用时间与持续性</h3>

<p>原告提交了从1993年首次注册至今的连续使用证据,包括海关进口记录、增值税发票、广告合同、历年宣传资料等,证明该图形商标在中国境内连续使用了超过25年,且从未中断。</p>

<h3>三、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h3>

<p>原告提交了1990年代至今的广告投放记录,涵盖电视、平面、户外、网络等多种媒介,累计投放金额达数亿元。特别是在2000年以后,随着互联网发展,该“轮胎人”形象还被广泛用于微信公众号、抖音短视频等新媒体宣传,覆盖面进一步扩大。</p>

<h3>四、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h3>

<p>原告补充提交了在其他国家及地区该图形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记录,以及此前在中国多起诉讼中法院对该图形显著性给予肯定的判决书,这些都作为辅助证据增强了说服力。</p>

<h2>图形商标能否被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h2>

<p>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商标”并不限于文字商标,图形、颜色组合、声音等均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只要这些非传统商标要素具备显著性并达到广为人知的状态,即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p>

<blockquot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但在当时仍适用)第2条也明确:“纯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广为知晓的,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

</blockquote>

<p>本案裁判时虽然该司法解释已废止,但新《商标法》(2019年修订)及现行司法实践继续延续了这一原则。</p>

<h2>最终裁判结果</h2>

<p>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原告的“轮胎人”图形商标构成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被告使用的高度近似图形已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突出使用该图形还构成不正当竞争。</p>

<p>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某米”字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万元,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p>

<h2>案件给我们的三点启示</h2>

<p>第一,图形商标完全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需要附着于文字商标。只要企业长期、持续、大规模地使用并宣传,图形本身就能积累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p>

<p>第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力度极强。本案中原告的驰名商标注册在第12类轮胎商品上,但法院仍然禁止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图形,体现了司法保护的主动扩大化趋势。</p>

<p>第三,企业应重视对核心视觉标识的证据保存工作,包括广告合同、发票、第三方调查报告、获奖证书等,这些在未来可能提起驰名商标诉讼时都将成为关键证据。</p>

<p>通过这起“轮胎人”图形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经典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商标司法保护对非传统商标要素的态度越来越开放,只要企业真正投入心血打造品牌形象,图形、颜色甚至声音都有机会获得最高级别的商标保护。</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分类:驰名商标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