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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Chanel在中国被认定驰名跨类保护

<h1>外国商标在中国能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跨类保护?——以“香奈儿”Chanel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案为例</h1>

<p>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最引人注目的保护方式之一便是“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许多人会好奇:一个在国外早已家喻户晓的奢侈品牌,其商标在中国能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即使对方只是在完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使用了近似标识,是否也能获得禁止性救济?答案是肯定的。下面我们通过一起经典的已公开裁判案例,来详细说明外国商标在中国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并实现跨类保护的司法实践。</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是一家成立于法国巴黎的知名奢侈品公司,其核心商标为中文“某奈儿”及英文“某品牌”(为便于理解,以下简称“某奈儿”商标,实际对应大家熟知的Chanel)。该商标自20世纪初创立以来,在香水、化妆品、服装、箱包、珠宝等领域享有极高声誉。</p>

<p>被告为一家中国内地企业,主要经营日用化工产品。2010年代中期,被告申请注册了“某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涤剂、清洁制剂、香皂等商品上。随后被告将“某迷”作为品牌大规模用于洗衣液、洗洁精、香皂等家用清洁产品,并在电商平台、超市广泛销售,包装上突出使用“某迷”标识。</p>

<p>原告认为,“某迷”与自己长期使用的“某奈儿”商标构成近似,且“某奈儿”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达到驰名程度,即使双方商品类别完全不同,也容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故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跨类抄袭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登报致歉。</p>

<h2>争议焦点:外国商标能否在中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h2>

<p>本案中最核心的争议在于:原告的“某奈儿”商标虽然在国外早已驰名,但在中国境内是否达到了“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如果达到了,能否突破商品类似限制,禁止被告在洗涤用品这类完全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某迷”标识?</p>

<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p>

<blockquote>

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是公众广为知晓的,即使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也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禁止他人使用。

</blockquote>

<blockquote>

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同样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获得保护。

</blockquote>

<p>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商标同样给予驰名商标保护,这体现了巴黎公约项下的国际条约义务,也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p>

<h2>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要证据</h2>

<p>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关键证据链,最终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某奈儿”商标在中国构成驰名商标:</p>

<ul>

<li>1910年代至今的品牌历史沿革及全球知名度证明材料</li>

<li>自198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以来的持续使用证据,包括在华开设专卖店、授权专柜的照片、发票、广告合同</li>

<li>1990年代至案发前在中国大陆主流媒体的大量广告投放记录(时尚杂志、电视台、户外广告牌等)</li>

<li>历年在中国市场的销售额、纳税证明、消费者调查报告</li>

<li>多次被国家工商总局或法院在先前案件中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书和判决书(司法累计认定)</li>

<li>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品牌价值排名报告(如Interbrand、Brand Finance等,均将该品牌排在全球奢侈品前几位)</li>

</ul>

<p>法院综合以上证据认为,至迟在被告申请注册“某迷”商标之前,“某奈儿”中文及英文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达到“广为知晓”的程度,构成驰名商标。</p>

<h2>“某迷”与“某奈儿”是否构成近似?</h2>

<p>法院从字形、读音、含义三个角度进行了比对:</p>

<ul>

<li>字形:虽字数不同,但“某迷”与“某奈儿”的后半部分“奈儿”与“迷”在视觉上存在一定模仿痕迹</li>

<li>读音:两者读音高度相近,尤其在江浙沪等方言区发音更为接近</li>

<li>整体:被告突出使用“某迷”二字,且字体设计、排版方式与原告经典标识风格类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li>

</ul>

<p>更重要的是,被告在宣传中曾使用“国际一线大牌同音款”“听音猜品牌”等暗示性文案,进一步加剧了恶意。</p>

<h2>跨类保护的法律适用</h2>

<p>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指出:既然“某奈儿”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且被告在不相同、不类似的第3类洗涤用品上使用近似标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损害原告的利益,故被告行为构成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侵权。</p>

<p>最终判决:</p>

<ul>

<li>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某迷”商标</li>

<li>在全国性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li>

<li>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数百万元</li>

</ul>

<h2>本案给企业的启示</h2>

<p>这起案件清楚地表明:</p>

<ul>

<li>外国品牌只要在中国进行了真实、持续、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完全可以在个案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无需事先经过行政认定</li>

<li>驰名商标保护可以突破“商品类似”的限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跨类甚至全类保护</li>

<li>对于恶意抢注、傍名牌的行为,法院态度越来越严厉,赔偿数额也水涨船高</li>

<li>企业在取名时务必进行充分的商标检索和风险评估,避免“无心插柳”却构成主观恶意</li>

</ul>

<p>通过司法个案的累计认定,许多国际奢侈品牌如“某易威登”“某马仕”“某艺”等,都已在不同案件中多次获得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这已成为中国商标司法保护的一大特色。</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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