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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汀·鲁布托红底鞋”被认定驰名保护

<h1>从“红底鞋”驰名商标案看图形、颜色、声音能否成为驰名商标</h1>

<p>在商标法实践中,大多数人首先想到文字商标能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随着商业标识的多样化发展,图形、颜色组合甚至声音等非传统商标也逐渐进入司法保护视野。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便是法国奢侈品牌“克里斯汀·鲁布托”(Christian Louboutin)那标志性的“红底鞋”在中国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系列诉讼。本文以中国法院已公开的一份红底鞋驰名商标行政诉讼判决为基础(为保护当事人商业信息,已对原被告品牌名称进行脱敏处理),向读者科普非传统商标特别是颜色组合能否在中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及司法认定的核心标准。</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为一家法国知名奢侈品公司(以下简称“某法公司”),自20世纪90年代起将其高跟鞋鞋底统一采用特定 Pantone 18-1663 TP(中国红)漆皮材质,形成强烈视觉反差,这一设计成为其最核心的品牌识别特征。被告则为国内一家制鞋企业(以下简称“某公司”),在多个类别的鞋商品上使用了几乎完全相同的红色鞋底设计。</p>

<p>某法公司在第25类“鞋”商品上拥有注册号为G1085831的国际注册图形商标,该商标的核心构成要素正是“鞋底为红色(Pantone 18-1663 TP)的女式高跟鞋”。该商标于2010年通过马德里体系延伸保护至中国。某法公司发现某公司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红色鞋底后,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争议申请,要求裁定其红色鞋底图形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p>

<h2>争议焦点:单一颜色+位置限定能否构成驰名商标?</h2>

<p>本案最核心的争点在于:单纯的一种颜色(哪怕限定了使用部位)能否在中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扩大保护范围?</p>

<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驰名商标的认定需综合考虑下列因素:</p>

<ul>

<li>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li>

<li>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li>

<li>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li>

<li>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li>

<li>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li>

</ul>

<p>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商标法》第八条规定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单一颜色原则上显著性较弱,难以直接获准注册。然而,“红底鞋”并非单纯的红色,而是“限定在高跟鞋鞋底位置、使用特定漆皮材质的红色”这一整体视觉效果,经过二十余年持续、大量使用与宣传,已与某法公司建立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了第二含义,属于可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特殊情形。</p>

<h3>法院采信的关键证据</h3>

<p>某法公司提交了以下几类证据,最终被法院全部认可:</p>

<ul>

<li>1992年起在全球范围内持续使用红底鞋的证明材料</li>

<li>在中国境内自2006年起通过授权专卖店、时尚杂志、明星代言、影视剧植入等方式的大量宣传资料</li>

<li>中国消费者调研报告显示,超过70%的受访者看到红底高跟鞋即可联想到某法公司</li>

<li>此前在欧盟、美国、比利时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红底鞋已被认定为有效商标或驰名商标的判决</li>

<li>2012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关于“Yves Saint Laurent”红底鞋案的判决(明确认可单一颜色在特定使用方式下可获得商标保护)</li>

</ul>

<blockquote>法院认为:“虽然单一颜色原则上难以作为商标获得注册,但当其在特定商品上、特定部位长期专一使用,并通过大量宣传使相关公众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后,可突破固有显著性不足的障碍,取得第二含义,从而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并有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blockquote>

<h2>非传统商标的驰名认定可能性</h2>

<p>通过本案可以清晰看到:</p>

<p>一、图形商标:当然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是最常见的非文字驰名商标类型。</p>

<p>二、颜色组合商标:可以,但通常需要“颜色+明确使用位置/方式”的限定,单纯无边界的单一颜色极难被认定。本案红底鞋的成功在于“红色仅用于鞋底”这一严格限定。</p>

<p>三、声音商标:同样可以。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声音商标审查审理标准的指引》,声音商标需证明其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已有“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新闻联播开始曲”“诺基亚默认铃声”等声音在个案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p>

<p>四、气味、动态、触觉等其他非传统商标:理论上均可申请注册与驰名认定,但因证明“相关公众知晓程度”难度极大,实践中尚未出现成功案例。</p>

<h2>判决结果与影响</h2>

<p>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某法公司第G1085831号红色鞋底图形商标在“鞋”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并对某公司相同、近似使用行为予以禁止,同时给予跨类保护。该案成为中国司法实践中首个明确承认单一颜色(在特定位置限定下)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志性案件。</p>

<p>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多个类似案件中援引“红底鞋案”作为裁判依据,进一步确立了“长期专一使用+大量宣传+第二含义”的审查标准,为后续Tiffany蓝、Hermès橙、Louboutin红等国际知名颜色标识在中国获得强保护提供了可操作路径。</p>

<h2>总结性思考</h2>

<p>“红底鞋”驰名商标案深刻说明,在互联网与视觉营销时代,非传统商标尤其是颜色、图形、声音等标识完全有可能通过长期持续使用与高强度宣传,突破固有显著性不足的限制,取得第二含义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获得最广泛的法律保护。这不仅是对奢侈品牌商业标识的强保护,也为所有企业提供了重要启示:越是看似“简单”的视觉元素,只要做到极致专一与持续传播,就越有可能转化为最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资产。</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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