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无印良品”日本公司被北京棉田抢注后认定驰名翻盘

“无印良品”日本公司被北京棉田抢注后认定驰名翻盘

<h1>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经典案例:注册商标被抢注后能否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拿回来?</h1>

<p>在商标侵权与抢注纠纷中,一个原本在国外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品牌,却在我国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商标,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其中最广为人知的案例之一,就是日本某生活方式品牌(下文简称“日方品牌”,其主要标识为“某印XX”)与国内北京某纺织公司(下文简称“北京公司”)之间的长期商标争夺战。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通过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实现“翻盘”,成为研究《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司法适用的标杆案例。</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日方品牌自20世纪80年代起在日本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某印XX”(对应原“无印良品”)系列商标,涉及文具、家居用品、服装等多个类别。该品牌以极简设计和高质量著称,在进入中国市场前已具有相当高的国际知名度。</p>

<p>然而早在2000年,北京公司就抢先在第24类(纺织品、床单、毛巾等)申请注册了“某印XX”文字商标,并于2001年核准注册。之后,北京公司又将相同标识扩展注册到多个商品类别。2015年以后,日方品牌的运营主体(在中国注册的公司,下文简称“日方公司”)正式大规模进入中国市场,开设实体店铺并开展大规模宣传,却发现第24类核心商标已被北京公司持有。</p>

<p>北京公司随后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对日方公司销售的第24类商品(如床上用品、毛巾等)提出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最初支持了北京公司的诉求,认为日方公司构成商标性使用侵权。</p>

<h2>争议焦点:未注册驰名商标能否对抗在先注册商标?</h2>

<p>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p>

<ul>

<li>日方公司在第24类并未在中国注册“某印XX”商标,仅在其他类别(如第3类、第9类、第18类等)拥有注册商标;</li>

<li>北京公司虽系合法在先注册,但其注册时“某印XX”标识是否已经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li>

<li>如果能够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是否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现行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主张权利,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甚至注册?</li>

</ul>

<p>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而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则适用第二款(现行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提供跨类保护。</p>

<p>本案的关键难点在于,北京公司的注册商标与日方品牌主张保护的标识完全相同,且属于相同商品(第24类),这超出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普通保护范围。要实现“翻盘”,日方公司必须证明:</p>

<ol>

<li>“某印XX”在中国注册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li>

<li>北京公司注册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情形;</li>

<li>即使北京公司已经合法注册多年,仍可通过司法程序宣告其注册商标无效或禁止其在某些情形下主张权利。</li>

</ol>

<h2>法院认定过程与关键证据</h2>

<p>日方公司在再审阶段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某印XX”早在2000年以前就已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主要包括:</p>

<ul>

<li>1994年至2000年间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大量媒体报道、广告投放记录;</li>

<li>中国消费者对该品牌的认知调查报告;</li>

<li>在中国境内销售记录、展会参展资料;</li>

<li>日本及国际市场销量、排名等佐证材料。</li>

</ul>

<blockquote>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认定:截至2001年北京公司第24类商标注册之时,“某印XX”标识作为未注册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广为人知,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blockquote>

<p>同时,法院指出,北京公司在明知“某印XX”已为日方品牌长期使用并享有极高声誉的情况下,仍大量抢注与日方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主观恶意明显。</p>

<h3>最终裁判结果</h3>

<p>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商品上的保护),判决:</p>

<ul>

<li>北京公司不得禁止日方公司在第24类商品上正当使用“某印XX”标识;</li>

<li>北京公司在第24类注册的“某印XX”商标虽不撤销,但其不得向日方公司主张商标侵权;</li>

<li>日方公司使用该标识不构成对北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li>

</ul>

<p>这相当于在司法层面为日方公司“清除了障碍”,实现了在第24类商品上继续使用其核心品牌的权利。</p>

<h2>本案带来的法律启示</h2>

<p>第一,未注册驰名商标在我国确实可以获得强保护,尤其是在“相同商品”上,即使被他人抢注多年,仍有可能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p>

<p>第二,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需要提供充分的、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的知名度证据,时间节点极其关键。</p>

<p>第三,对于恶意抢注行为,法院在司法裁判中会综合考虑在先使用、知名度、主观恶意等因素,限制恶意注册人“不当得利”。</p>

<p>第四,本案也提醒境外品牌尽早在中国进行全类别注册布局,避免出现“裸奔”进入中国市场后被抢注的尴尬局面。</p>

<p>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体现了我国《商标法》平衡在先权利人与在先注册人利益的价值取向:注册不等于绝对权利,当注册行为本身建立在损害他人驰名商标的基础上,法律会适度矫正。</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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