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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致和”被德国人抢注后认定驰名拿回案

<h1>注册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后,能否通过认定驰名商标要回?——“某和”商标在德国被抢注案</h1>

<p>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自己的商标在海外被他人抢先注册的情况。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许多企业会感到束手无策。其实,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的规定,缔约国应当为他国驰名商标提供跨国保护,即使该商标在本国尚未注册或使用,只要能够证明其属于驰名商标,就有权请求宣告抢注商标无效或禁止使用。我国作为《巴黎公约》成员国,也在《商标法》第13条、第14条中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跨国保护机制。</p>

<p>下面这起发生在2005—2009年的真实案例,就是中国企业成功运用驰名商标制度,在国外将被抢注商标要回来的经典判例。本文对原被告品牌名称已做脱敏处理,原告的“王致和”统一表述为“某和”,德国抢注人“小迷”表述为“某迷”,以便于读者更专注地理解法律逻辑本身。</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某和公司成立于清朝康熙年间,是中国知名的老字号腐乳生产企业,其“某和”商标早在1990年代就在中国获得注册,并连续多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5年,某和公司准备进入德国市场时却发现,一个名叫“某迷”的德国自然人早在1999年就向德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某和”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腐乳、调味品等商品上。2006年,该商标被核准注册。</p>

<p>某迷不仅注册了商标,还在德国销售标有“某和”标识的腐乳产品。某和公司发现后,立即向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某和”商标在德国构成驰名商标,并以此为由宣告某迷的注册商标无效,同时禁止其继续使用。</p>

<h2>争议焦点:未在德国使用、未注册的中国商标能否被认定为德国境内的驰名商标?</h2>

<p>德国作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同样负有保护他国驰名商标的义务。但德国商标法对“驰名”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尤其强调“在德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人知”。某迷的辩护律师正是抓住这一点,认为某和公司从未在德国销售过正品腐乳,也从未在德国进行过广告宣传,因此“某和”在德国不具备知名度,不能构成驰名商标。</p>

<h3>某和公司提交了哪些关键证据?</h3>

<p>某和公司向德国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p>

<ul>

<li>在中国境内长期使用和巨大知名度的证据:包括连续多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行政决定书、央视等主流媒体的报道、中国市场占有率数据等。</li>

<li>国际知名度的证据:某和产品曾出口到5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海外华人圈和亚洲食品领域享有盛誉;曾在多个国际食品展获奖;海外主流媒体(如BBC、CNN)曾报道过某和腐乳。</li>

<li>德国境内间接知晓度的证据:德国有大量华人华侨,某和腐乳通过华人超市、餐饮渠道进入德国;德国消费者在互联网时代可以轻易接触到关于某和的信息;某迷本人正是因为知道“某和”在中国极具知名度,才恶意抢注。</li>

<li>某迷恶意抢注的证据:某迷曾在中国工作多年,精通中文,对某和品牌非常了解;其注册的商标与某和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连美术字体都高度近似。</li>

</ul>

<p>这些证据共同拼凑出一幅图景:即使某和公司尚未在德国直接开展大规模商业活动,但“某和”作为一个具有百年历史的中国老字号,已经通过华人社群、国际贸易、互联网传播等多种途径,为德国相关公众(尤其是亚洲食品领域的消费者和经营者)所知晓。</p>

<h2>德国法院的裁判思路</h2>

<p>2007年,慕尼黑地方法院一审认定:“某和”商标在德国构成驰名商标,某迷的抢注行为构成恶意,判决撤销其商标注册并禁止使用。某迷不服,上诉至慕尼黑高等法院。</p>

<p>2009年,慕尼黑高等法院维持原判,明确指出:</p>

<blockquote>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成员国负有保护他国驰名商标的义务。即使该商标在德国尚未使用,只要能够证明在德国相关公众中已广为人知,即可获得保护。华人社群作为德国社会的一部分,属于“相关公众”的范畴;互联网时代的跨国信息传播也应被纳入考量。某迷明知“某和”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仍抢注,其行为明显恶意。</blockquote>

<p>最终,德国专利商标局根据生效判决,正式撤销了某迷的“某和”商标注册。</p>

<h2>本案对中国企业海外维权的启示</h2>

<p>这起案件是中国企业在国外首次通过司法途径成功要回被抢注驰名商标的标志性案例,它传递出几个重要信息:</p>

<p>第一,驰名商标保护具有跨国效力,即使你在目标国家还没有使用、没有注册,只要能证明构成驰名,照样可以主张权利。</p>

<p>第二,证明“在对方国家为相关公众广为人知”并不要求你已经在当地大规模销售。华人华侨群体、互联网传播、国际展会、海外媒体报道等,都可以成为重要的间接证据。</p>

<p>第三,抢注人的恶意是认定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加分项。如果能证明对方是因为知道你的商标有名才去抢注,法院通常会更加倾向于保护原权利人。</p>

<p>第四,提前布局仍然是最优解。这起案件虽然胜诉,但耗时四年、花费巨大。如果某和公司在进入德国市场前就提前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或者直接在德国申请商标,就不会出现如此被动的局面。</p>

<p>总结来说,驰名商标制度为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抢注时,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救济路径,但这条路径的证明难度较高、时间成本较高,仍属于“亡羊补牢”的手段。最稳妥的做法,依然是“未雨绸缪”——在主要目标市场提前布局商标注册。</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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