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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金阿妹未注册驰名跨类保护最高院再审案

<h1>未注册商标也能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跨类保护——“非诚勿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最高院再审案评析</h1>

<p>在我国商标法律实践中,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一直是最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很多人认为,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更宽泛的保护,但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再审案件中明确指出:未注册商标在特定条件下同样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禁止他人跨类别注册和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跨类保护。这起案件的商标就是大家熟知的“某诚勿扰”,其权利人是一家知名婚恋节目制作公司,而被诉侵权方则是一家生产金针菇的企业。</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2010年左右,原告(婚恋节目制作方)推出了一档大型婚恋交友节目,节目名称为“某诚勿扰”。该节目迅速走红,成为家喻户晓的电视品牌。原告虽在第41类(娱乐服务)、第45类(婚介服务)等服务类别上申请了“某诚勿扰”商标,但核心标识“某诚勿扰”本身在商品类别上一直处于未注册状态。</p>

<p>2013年,被告(一家食品公司)在第29类(食用菌、蔬菜制品等)申请注册了“某诚勿扰”文字商标,主要用于金针菇等即食蔬菜产品,并实际进行了生产销售。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的注册和使用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金针菇产品与知名婚恋节目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p>

<h2>一审、二审法院的主要争议焦点</h2>

<p>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及最高院再审,核心争议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p>

<ul>

<li>“某诚勿扰”在被告申请注册时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li>

<li>未注册商标能否获得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li>

<li>被告在第29类食品上的注册、使用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li>

<li>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搭便车”行为?</li>

</ul>

<p>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某诚勿扰”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原告未在商品类别上注册商标,故不支持跨类保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p>

<h2>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观点:未注册商标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并获得跨类保护</h2>

<p>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彻底推翻了原一、二审判决,作出了(2016)最高法民再××号民事判决,明确了以下几个关键法律适用问题:</p>

<h3>一、未注册商标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h3>

<p>最高院指出,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款并未将驰名商标限定为已注册商标,因此,未注册商标只要达到驰名程度,同样可以受到保护。</p>

<h3>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适用条件</h3>

<p>最高院进一步明确,即使是未注册驰名商标,只要证明以下事实,即可获得跨类保护:</p>

<blockquote>

<p>1. 在先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br>

2. 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br>

3. 后商标注册和使用足以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p>

</blockquote>

<p>本案中,“某诚勿扰”节目自2010年播出后,收视率长期位居同时段全国第一,多次获得重大奖项,相关报道和衍生产品铺天盖地,相关公众对其认知度极高,已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p>

<h3>三、被告注册行为构成“误导公众,损害利益”</h3>

<p>最高院认为,被告将完全相同的“某诚勿扰”文字用于金针菇产品,虽然商品与服务类别不同,但“某诚勿扰”作为婚恋节目标识具有极强独创性和显著性,被告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意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误认为该金针菇与知名婚恋节目存在赞助、授权或许可关系,从而削弱“某诚勿扰”商标的显著性与识别功能,损害原告利益。</p>

<h3>四、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h3>

<p>即便不认定驰名商标保护,最高院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服务相同标识的行为,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p>

<h2>最终判决结果</h2>

<p>最高人民法院判决:</p>

<ul>

<li>撤销一、二审判决;</li>

<li>确认被告注册的第29类“某诚勿扰”商标构成对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li>

<li>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某诚勿扰”标识的金针菇产品;</li>

<li>变更被告商标状态为“无效宣告”(由商标局执行);</li>

<li>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万元。</li>

</ul>

<h2>本案的实践意义与启示</h2>

<p>这起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明确未注册商标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跨类保护的标志性案例,为大量拥有高知名度但尚未完成全类注册的品牌提供了重要司法救济路径。同时也提醒企业:</p>

<ul>

<li>越是知名标识,越要尽早进行全类别防御性注册;</li>

<li>即使未注册,只要能举证达到驰名程度,仍可在个案中争取跨类保护;</li>

<li>恶意抢注他人高知名度未注册标识的行为,将承担严厉法律后果。</li>

</ul>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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