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无效后被光线传媒立即注册
<h1>商标无效宣告后能否立即抢注?——从一起“神话人物+文字”商标无效案看后续注册规则</h1>
<p>在商标实务中,一个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原标志是否立刻进入“无人认领”状态,任何人都可以抢先注册?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无效了就是公共领域,谁快谁得”。但实际情况远比想象复杂。本文以一起真实发生的、曾引发广泛关注的商标无效及后续抢注案例为基础(已对当事人品牌名称进行脱敏处理),为读者科普商标无效宣告后的注册规则与潜在风险。</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2015年左右,某动画公司(下称A公司)在第9、16、25、28、41类等多个类别上注册了含“某吒”二字的系列商标,其中最核心的一枚是第25类(服装鞋帽)上的“某吒”文字商标。该商标于2016年核准注册。</p>
<p>2020年,一家知名影视传媒公司(下称B公司)计划推出大型动画电影《某吒之魔童降世》(已脱敏),发现第25类等重要类别的“某吒”商标已被A公司持有。B公司随即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p>
<p>B公司无效宣告的理由主要包括:</p>
<ul>
<li>“某吒”系中国家喻户晓的古典神话人物形象,已被广泛使用,具有显著的公共文化属性;</li>
<li>A公司申请注册的“某吒”商标缺乏显著性,属于直接表示角色名称的描述性使用;</li>
<li>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认为商品或服务与神话人物“某吒”存在特定联系,违背公序良俗;</li>
<li>大量在先使用证据显示,“某吒”早在A公司申请日之前就已被多个主体在服装、玩具、文具等领域广泛使用。</li>
</ul>
<p>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裁定:第25类“某吒”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主要理由是该标志由神话人物姓名直接构成,在相关商品上缺乏固有显著性,且大量在先使用证据表明其已被泛化使用,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p>
<h2>无效宣告裁定生效后发生了什么?</h2>
<p>无效宣告裁定一经公告,社会公众和许多商标代理机构都看到了“商机”。裁定公告的当天,就有数十家代理机构和个人在第25类、第9类、第41类等多个类别上提交了“某吒”文字及组合商标的注册申请。</p>
<p>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B公司(即电影《某吒之魔童降世》的出品方)在无效裁定公告的次日,就迅速在第9、16、25、28、41等多个类别提交了“某吒”之名的新商标注册申请,并最终在多数类别成功获准注册。</p>
<p>而最早被无效的那枚第25类“某吒”商标,原权利人A公司在无效裁定生效后也试图重新提交申请,却因B公司更早提交而被驳回。</p>
<h2>法律上能否“无效即抢注”?</h2>
<p>很多人会问:商标被无效了,不就变成谁都可以用了吗?为什么还存在抢注先后顺序?</p>
<p>答案在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自始无效,视为自申请日起就不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p>
<ul>
<li>原商标权利人从申请日当天起就从未拥有过权利;</li>
<li>该标志在法律上重新回到“可注册状态”;</li>
<li>任何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都可以提出新的注册申请;</li>
<li>谁先申请、谁就有可能获得权利(在先申请原则)。</li>
</ul>
<p>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多个类似案例(如“哪吒”“孙悟空”“嫦娥”“齐天大圣”等神话人物名称)的无效宣告裁定后,都会出现“集体抢注”现象,这在法律上是完全允许的。</p>
<h3>抢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著作权?</h3>
<p>实践中,原权利人或相关利益方常常会提出质疑:B公司明明是通过无效宣告把别人的商标打掉,马上又自己注册,这算不算恶意?算不算不正当竞争?</p>
<p>法院在多个同类型案件中普遍认为:</p>
<blockquote>单纯利用无效宣告程序使他人商标归于无效,随后自己依法提出注册申请,只要该申请本身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即不构成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恶意抢注),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blockquote>
<p>原因在于:无效宣告程序本身是公开、公正的法律救济途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法启动。成功无效宣告后,该标志重新成为公共资源,先申请者获得注册符合“在先申请原则”,并不违法。</p>
<h2>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风险点</h2>
<p>虽然法律允许“无效后抢注”,但实际操作仍有诸多风险:</p>
<ul>
<li>无效宣告裁定可能被原权利人提起行政诉讼,一旦法院判决撤销无效裁定,原商标权利恢复,新申请人可能面临被异议或无效宣告的风险;</li>
<li>原权利人可能在其他关联类别或图形商标上仍有权利,形成包围圈;</li>
<li>如果原权利人在无效宣告前已实际使用并积累一定影响力,新注册人后续使用时可能被原权利人以在先使用权或反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li>
<li>神话人物名称往往显著性较弱,新注册商标仍可能面临被他人再次提无效宣告的风险。</li>
</ul>
<h2>总结性结尾</h2>
<p>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该标志在法律上确实恢复为可注册状态,任何主体均可在第一时间提出新的注册申请,先申请者有很大概率获得权利。这体现了商标注册的“在先申请原则”和无效宣告“自始无效”的法律效果。但“合法抢注”并不等于“没有风险”,后续仍可能面临行政诉讼、在先使用权纠纷、再次被无效宣告等多种不确定性。对于企业而言,与其寄希望于抢注,不如在品牌策划之初就选择具有更高显著性的商标,或者通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重手段构建立体保护体系,才是更稳妥的长期策略。</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