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雪的茶”部分服务项目无效案
<h1>“某雪的茶”商标部分无效宣告案:无效宣告可以只针对部分商品/服务吗?</h1>
<p>在商标确权案件中,一个常见的疑问是:当商标权存在瑕疵时,是否必须“一刀切”地将整个商标全部宣告无效,还是可以仅针对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宣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一起广受关注的案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可以部分无效。这起案件的被诉商标正是大众熟悉的“某雪的茶”。</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2018年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申请注册第XXX号“某雪的茶”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包括“餐馆、自助餐馆、茶馆、酒吧服务、鸡尾酒调制服务”等多个服务项目。该商标于2019年获准注册。</p>
<p>2021年,某知名饮料连锁企业B公司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某雪的茶”商标构成对B公司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某雪”及“某雪的茶NAYUKI”系列商标的复制、摹仿,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p>
<p>B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中明确提出:仅针对第43类中的部分服务项目主张权利,主要集中在“茶馆”“咖啡馆”“餐厅”等与自身经营高度重合的服务项目上,而对其他服务项目并未主张权利。</p>
<h2>无效宣告审查阶段</h2>
<p>原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p>
<ul>
<li>“某雪的茶”与B公司引证商标“某雪”“某雪的茶NAYUKI”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li>
<li>双方服务项目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高度关联;</li>
<li>B公司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li>
<li>被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与B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可能性。</li>
</ul>
<p>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对“某雪的茶”商标在“茶馆;咖啡馆;餐厅;自助餐厅;快餐馆;餐饮住宿”六项服务上宣告无效,在其余服务项目上维持商标权有效。</p>
<blockquote>裁定核心观点:商标无效宣告可以仅针对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作出,审查机构有权根据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实际混淆可能性进行个别判断,而非必须整体处理。</blockquote>
<h2>行政诉讼一审阶段</h2>
<p>A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坚持认为:</p>
<ul>
<li>无效宣告请求应当针对整个商标提出,不能“拆分”部分服务宣告无效;</li>
<li>部分宣告无效的做法超出了B公司请求范围,属于程序违法;</li>
<li>引证商标知名度不足以扩展到所有第43类服务。</li>
</ul>
<p>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原裁定。主要裁判要点的摘要如下:</p>
<p>首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条款并未限制只能对全部商品或服务宣告无效。</p>
<p>其次,《商标评审规则》(现已改为《商标宣告注册不当程序规则》)明确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可以针对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提出,审查机构也可据此作出部分无效裁定。</p>
<p>第三,从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比例原则出发,如果在先权利仅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可能产生混淆,则仅在该部分宣告无效,既能充分保护在先权利人,又能避免对商标权人造成过度损害,符合立法目的。</p>
<p>法院进一步指出,本案中B公司虽然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列明了具体主张无效的服务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仅在这些项目上宣告无效,并未超出请求范围,完全符合程序正义。</p>
<h2>案件启示与实务要点</h2>
<p>这起案件明确了以下几个重要规则:</p>
<ul>
<li>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选择仅针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无效宣告;</li>
<li>即使请求人提出的是全部无效,审查机构仍有权根据证据和混淆可能性,仅对部分商品或服务宣告无效;</li>
<li>部分无效宣告已成为商标确权案件中的常见操作,不会因“拆分”商标权而被认定程序违法;</li>
<li>商标权人面对部分无效宣告时,不能以“应当整体处理”为由抗辩,而应重点围绕具体商品或服务的近似性、引证商标知名度、混淆可能性等实质问题举证。</li>
</ul>
<p>对于企业而言,在进行商标布局时,应特别注意避免在核心商品或服务上与知名品牌构成近似;同时,在遭遇他人抢注时,也可精准选择最需要清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提出部分无效宣告,以提高效率、节约成本。</p>
<p>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充分允许并支持对注册商标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宣告无效,这一机制在平衡在先权利保护与后注册商标稳定之间起到了重要作用。</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