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老干妈”部分商品无效其余维持

“老干妈”部分商品无效其余维持

<h1>商标无效宣告可以只针对部分商品宣告无效吗?——“老干妈”诉“某迷”辣酱商标部分无效案例解析</h1>

<p>在商标行政诉讼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商标无效宣告是否必须“一刀切”,即要么全部无效,要么全部维持?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商标法》允许对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仅针对部分指定使用商品进行,从而实现“部分无效、部分维持”的结果。下面通过一起经典的辣椒酱商标争议案例,来详细说明这一规则的具体适用。</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被告(本案被诉商标权利人)于2015年申请注册了第某某号文字商标“某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辣椒酱;调味品;豆瓣酱;风味调味酱”等商品。该商标于2016年获准注册。</p>

<p>原告系国内知名辣椒酱生产企业,其核心商标为“某某妈”(即大家熟知的“老干妈”),早在1997年即已在第30类辣椒酱等商品上注册,并持续使用,早已构成驰名商标。</p>

<p>原告发现“某迷”商标在辣椒酱商品上与自己驰名商标“某某妈”构成近似,且被告的实际使用方式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遂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部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某迷”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均应被宣告无效。</p>

<h2>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部分无效、部分维持</h2>

<p>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后作出裁定:被告第某某号“某迷”商标在“辣椒酱”商品上与原告引证的“某某妈”驰名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无效宣告;但在其他商品(如“调味品;豆瓣酱;风味调味酱”中的非辣椒酱部分)上,与原告驰名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维持注册。</p>

<p>这就形成了典型的“部分无效、部分维持”的结果。</p>

<h2>被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h2>

<p>被告对该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既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某迷”与“某某妈”构成近似,就应当对全部商品宣告无效,不能“切一刀”只砍掉辣椒酱。</p>

<h3>一审法院观点</h3>

<p>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p>

<ul>

<li>《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li>

<li>第四十六条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li>

</ul>

<p>法院指出,虽然第四十六条表述为“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效宣告必须针对全部核定商品。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由“商标标识+核定使用商品”共同构成的客体,针对不同商品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评价。因此,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完全可以仅就部分商品宣告无效,其余商品继续维持注册有效。</p>

<p>法院进一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裁判观点,明确“商标无效宣告可以仅针对部分指定商品进行”已成为司法共识。</p>

<h3>二审法院维持原判</h3>

<p>被告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同样认为:</p>

<blockquote>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注册商标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共同决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根据引证商标的保护范围,对被诉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宣告无效,对其他商品维持注册。</blockquote>

<p>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

<h2>法律依据与实务要点</h2>

<p>这一裁判结果的核心依据在于:</p>

<ul>

<li>《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虽然规定了无效宣告制度,但并未明确禁止部分无效。</li>

<li>《商标评审规则》(现已改为《商标无效宣告评审规则》)明确允许当事人对部分商品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评审部门也可以只针对部分商品作出无效决定。</li>

<li>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均确认:无效宣告的对象是“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专用权”,而非整个商标注册证。因此,完全可以实现部分无效。</li>

</ul>

<p>实务中常见的部分无效情形包括:</p>

<ul>

<li>仅在与引证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或抄袭驰名商标的,宣告该部分商品无效;</li>

<li>仅在部分商品上属于描述性或缺乏显著特征的,宣告该部分无效;</li>

<li>仅在部分商品上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宣告该部分无效。</li>

</ul>

<h2>本案的典型意义</h2>

<p>本案明确回答了“无效宣告能否只针对部分商品”的问题:完全可以。这不仅体现了商标审查和评审的精细化,也最大限度地平衡了在先权利人与被诉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如果一律要求“全有或全无”,要么放任混淆,要么过度剥夺他人正当注册取得的权利,都不利于商标制度的健康运行。</p>

<p>对于企业而言,在提出或应对无效宣告请求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商品的类似性、商标近似程度以及引证商标的实际保护范围,精准选择请求或抗辩策略。</p>

<p>通过这起“某迷”辣酱商标被部分宣告无效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商标无效制度在处理复杂权利冲突时,已经形成了成熟的“部分无效、部分维持”机制,既保护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需求,又避免了对被诉商标权利人的“一刀切”式伤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灵活。</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分类:商标无效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