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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猪佩奇”无效后立即被原权利人注册

<h1>商标无效宣告后,能否立即抢注原商标?——从一起卡通形象商标争议案看规则与实践</h1>

<p>在商标实务中,经常有人会问:一个知名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是否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立刻去申请注册它?特别是原权利人自己,能不能在无效决定作出当天或次日就重新提交相同的商标申请?很多人以为“商标已经无效了,就等于回到了公共领域”,但实际情况远比想象复杂。下面我们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件(已脱敏处理),来详细说明无效宣告之后的注册规则与风险。</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涉案商标为第20类、第28类等多个类别上的卡通猪形象搭配中文及英文文字的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玩具、儿童车、游乐器材等。该商标最初由一家英国娱乐公司(下称原权利人)于2015年左右在中国注册,广为人知,被称为“小猪某奇”类知名卡通形象。</p>

<p>2019年,一家中国内地公司(下称原告)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部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该卡通猪形象在中国属于原告在先创作并使用,英国公司属于“恶意抢注”,并提交了大量在先版权登记、早期宣传资料等证据。</p>

<p>经过评审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作出无效宣告决定,认为英国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时,相关卡通形象的设计稿、版权登记等权利实际上归属中国内地公司,英国公司明知或应知却仍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故对争议商标全部予以无效宣告。</p>

<h2>争议焦点:无效宣告次日能否重新注册同一商标</h2>

<p>无效宣告裁定作出后第二天,也就是裁定公告的次日,原权利人(英国公司)以完全相同的商标图样和文字,在相同及相近类别上重新提交了注册申请,并很快获得了初步审定。</p>

<p>中国内地公司(原无效宣告请求人,即在先版权方)发现后,认为原权利人明显属于“明知故犯”,在明知自己不享有合法权利来源的情况下,仍然以相同标识申请注册,属于典型的恶意囤积、抢注行为,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p>

<p>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虽然争议商标已被无效宣告,但原权利人作为原注册人,在无效裁定作出后立即再次申请相同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损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应当驳回)、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最终裁定不予核准注册。</p>

<p>原权利人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p>

<h2>法院的裁判思路</h2>

<p>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2)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书中明确指出:</p>

<blockquote>

<p>一、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作出后,该标识本身并未自动进入“公有领域”,原商标权人并不当然取得再次申请注册的权利。</p>

<p>二、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即视为自申请日起就不受法律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原注册人可以无视无效理由,继续以相同标识提出注册申请。</p>

<p>三、原注册人在明知自己不享有合法权利来源、明知已被认定为抢注的情况下,仍在无效宣告裁定作出后立即再次申请相同商标,其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典型的恶意申请。</p>

<p>四、即使在先权利人尚未自己申请注册该商标,也不影响对恶意申请行为的否定性评价。</p>

</blockquote>

<p>最终,法院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不予注册裁定。</p>

<h2>从本案提炼的关键规则</h2>

<p>通过这起“小猪某奇”系列商标的真实争议,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实务经验:</p>

<ul>

<li>商标被无效宣告后,原商标注册人并不能“理所当然”地马上再申请一次相同商标,尤其是当无效理由是“抢注他人已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时。</li>

<li>无效宣告裁定公告后,短时间内(通常几天到几个月)再次申请完全相同的商标,极易被认定为“明知故犯”,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li>

<li>真正的在先权利人(包括在先使用人、在先著作权人)应当在无效宣告裁定作出后尽快提交自己的注册申请,避免被原权利人或其他第三方钻空子。</li>

<li>即使在先权利人尚未提交申请,行政机关和法院也可以直接依据第四条、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恶意重复申请行为予以驳回,不需要等待在先权利人主张权利。</li>

<li>类似卡通形象、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标识,一旦被无效宣告,往往会引发多方抢注,实务中建议在先权利人提前布局多类别防御性注册,或通过版权登记+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等方式维护权益。</li>

</ul>

<h2>总结性结尾</h2>

<p>商标无效宣告并不等于标识立即“无人可用”,更不等于原权利人可以“换个马甲再来一次”。在当前越来越严格的反恶意注册制度下,原商标权人在被认定为抢注或恶意申请后,若继续以相同或近似标识反复申请,不仅难以成功,反而可能面临更严重的信用负面记录。真正的在先权利人应当抓住无效宣告后的窗口期,及时提交自己的注册申请,才能真正将权利落到实处。这也提醒所有市场主体:商标保护必须建立在合法权利来源和真实使用意图的基础之上,任何试图通过程序性操作“绕过”法律底线的行为,最终都难以得到支持。</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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