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无效官费可退还案例
<h1>商标无效宣告是否需要缴纳官费?恶意抢注被无效后官费能否退还?——一则典型案例评析</h1>
<p>在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阶段是否需要缴纳官费”以及“因恶意抢注被宣告无效后官费能否退还”一直是实务中的热点问题。以下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例(已脱敏),为读者科普相关法律规则与司法实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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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案件基本事实</h2>
<p>2018年某月,A公司(本案原告,后成为行政诉讼原告)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某迷”文字商标。该商标于2020年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p>
<p>公告期内,知名科技企业B公司(本案被告,后成为行政诉讼被告)针对该枚“某迷”商标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部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B公司主张:</p>
<ul>
<li>“某迷”与B公司此前在第9类等多类商品上已注册的“某某米”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li>
<li>“某迷”系对“某某米”的恶意模仿和攀附,损害了B公司在先商标权益及企业商号权益;</li>
<li>申请人A公司存在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li>
</ul>
<p>B公司在提起无效宣告时,按照当时的规定缴纳了商标无效宣告官费人民币1500元。</p>
<h2>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决定</h2>
<p>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p>
<blockquote>
“某迷”商标与B公司引证的“某某米”“XX米”等多件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A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A公司在短时间内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blockquote>
<p>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某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同时,在裁定主文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费退还请求人”。</p>
<p>也就是说,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仅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还主动决定将B公司此前缴纳的1500元官费全额退还。</p>
<h2>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h2>
<p>A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坚持认为自己的商标不近似、不构成恶意抢注,并特别提出:即使商标被无效宣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无权退还被告官费,因为《商标评审规则》并没有明确规定恶意情形下官费可以退还。</p>
<h3>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观点</h3>
<p>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并对官费退还问题专门阐释:</p>
<ul>
<li>《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属于绝对无效事由;</li>
<li>《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7条以及《商标评审及审理标准》中均明确:因违反《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评审费用应当退还请求人;</li>
<li>本案中,争议商标被认定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符合退费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退还官费于法有据。</li>
</ul>
<h3>二审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观点</h3>
<p>A公司继续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进一步指出:</p>
<ul>
<li>无效宣告程序中缴纳官费是原则,不退费是常态,但恶意抢注被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属于法律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可退费例外情形;</li>
<li>退还官费的立法本意在于加大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恶意申请人的违法成本,同时降低维权企业的负担。</li>
</ul>
<p>最终,A公司败诉,“某迷”商标被永久无效宣告,B公司缴纳的1500元无效宣告官费也如数退还。</p>
<h2>本案传递的几个重要规则</h2>
<p>通过这起案件,可以清晰地总结出以下几点实务规则:</p>
<ol>
<li>无效宣告请求必须缴纳官费。目前(2025年)标准为1000元/件(2021年商标局大幅降费后由原来的1500元降至1000元);</li>
<li>绝大多数情况下,无效宣告官费不予退还,即使请求人胜诉也不退;</li>
<li>仅有在被诉商标最终被认定违反《商标法》第44条第1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才会裁定退还官费;</li>
<li>典型的恶意抢注、批量抄袭他人知名商标、明显无使用意图囤积商标等行为,极大概率会被认定为“不正当手段”,从而触发退费机制;</li>
<li>退费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宣告裁定书中一并作出,无需权利人另行申请。</li>
</ol>
<p>这也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打击恶意商标注册和囤积行为的具体体现之一:不仅宣告商标无效,还要让维权人拿回官费,切实降低维权成本。</p>
<h2>总结</h2>
<p>普通无效宣告需要缴纳官费,且通常不退;但当权利人成功证明对方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最典型的就是恶意抢注)取得商标注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主动将官费退还给维权一方。这一制度设计既体现了“谁主张谁负担”的基本原则,又对恶意申请人形成了有力经济制裁,值得广大商标权利人在遇到恶意抢注时积极援引《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进行无效宣告维权。</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