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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底鞋”克里斯汀·鲁布托红色鞋底被无效

<h1>红底鞋底商标无效宣告案:三维标志与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审查实践</h1>

<p>在商标法实践中,三维标志(包括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声音等非传统商标)因其本身往往具有功能性或装饰性,申请注册时经常面临显著性不足的审查障碍。其中,单一颜色或颜色组合作为商标尤其难以获得保护。法国奢侈鞋履品牌“某某鲁布托”(下称某鲁布托公司)将其标志性的“红色鞋底”申请为商标,却在多国遭遇无效宣告,这成为近年来最受关注的颜色组合商标案例之一。</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某鲁布托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间,在多个国家及地区将其“红色鞋底”(具体为Pantone 18-1663TP红色漆皮材质覆盖于鞋底)申请注册为商标。在中国,该商标于2010年提交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描述为“三维标志,但不包括鞋底的形状,仅由鞋底表面所使用的红色所构成”。</p>

<p>2016年,一家名为“某迷”的中国企业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部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某迷公司认为,该红色鞋底标志仅为单一颜色在特定部位的使用,缺乏固有显著性;同时,经过长期使用也未获得足以区分商品来源的第二含义,构成中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p>

<h2>争议焦点:颜色组合能否具有显著性</h2>

<h3>一、单一颜色商标原则上不可注册</h3>

<p>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以及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单一颜色本身原则上不具备固有显著性。因为颜色属于公共资源,允许一家企业独占某种颜色或颜色在特定部位的使用,会不当限制同行业经营者的正当选择。</p>

<p>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经过长期、大量、单一来源的使用,使相关公众能够将该颜色与特定商品来源建立明确、唯一的对应关系,才可能被认定获得“第二含义”(即获得显著性)。典型成功案例包括德国NIVEA的蓝色、美国Tiffany的知更鸟蛋蓝等。</p>

<h3>二、红色鞋底是否获得第二含义</h3>

<p>某鲁布托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试图证明其红色鞋底已在中国取得第二含义,包括:</p>

<ul>

<li>1992年至2015年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的广告宣传资料</li>

<li>名人穿着照片(好莱坞明星、国内艺人等)</li>

<li>媒体报道数量</li>

<li>中国市场销售额(2011-2015年约数亿元人民币)</li>

<li>消费者问卷调查报告</li>

</ul>

<p>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后续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中院、二审法院均认为:</p>

<blockquote>尽管某鲁布托公司在中国市场进行了持续宣传和销售,但其宣传中往往同时突出品牌名称“L某鲁布托”字样及红色鞋底,相关公众更倾向于将红色鞋底视为装饰性设计而非来源标识;且市场上已出现大量其他品牌的高跟鞋采用红色鞋底,消费者无法将红色鞋底与单一经营者建立对应关系。</blockquote>

<h2>法院最终判决要点</h2>

<p>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了原审判决,主要观点如下:</p>

<ol>

<li>红色鞋底标志属于“颜色组合”商标(单一颜色指定在鞋底特定部位),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三维标志。</li>

<li>该标志不具备固有显著性。</li>

<li>某鲁布托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无效宣告请求提出之日(2016年),该红色鞋底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获得了第二含义,能够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li>

<li>因此,该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宣告无效。</li>

</ol>

<h2>同类案例统计与趋势</h2>

<p>近十年在中国宣告无效或驳回的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商标案例数量并不少,尤其集中在时尚、美妆、食品饮料领域:</p>

<ul>

<li>某知名运动品牌的“鞋底+鞋面特定颜色组合”多次被无效</li>

<li>某巧克力品牌的紫色包装颜色商标被无效</li>

<li>某化妆品品牌的“黑底银边瓶身三维标志”被认定缺乏显著性</li>

<li>某饮料品牌的“银色+蓝色铝罐三维标志”被无效</li>

</ul>

<p>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2024年公告数据,仅颜色组合商标的无效宣告成功率就高达85%以上,三维标志(含包装物立体形状)无效率也长期维持在70%左右。这反映出中国对非传统商标采取严格的显著性审查标准。</p>

<h2>对企业的启示</h2>

<p>对于希望将产品外观特征(如特定颜色、形状)注册为商标的企业来说:</p>

<ul>

<li>颜色组合原则上难以获准注册,除非能提供极长周期(通常10年以上)、极高市场占有率、几乎零仿冒的证据链。</li>

<li>更稳妥的做法是采用“文字+图形+颜色”的组合商标,或将颜色作为辅助元素而非主要识别特征。</li>

<li>在宣传中要刻意突出该外观特征的商标意义,而非仅作为装饰性设计展示。</li>

<li>一旦出现大量跟风使用,获得第二含义的可能性将大幅降低。</li>

</ul>

<p>红色鞋底案作为中国审理的首个国际知名奢侈品颜色商标无效案,具有标杆意义。它清晰地表明,即便是在奢侈品领域,单一颜色或颜色在特定部位的使用也很难跨越显著性门槛。</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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