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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芙尼”蓝颜色被无效案

<h1>从裁判文书看颜色商标与三维标志商标被无效宣告的典型案例——“某奢侈珠宝蓝”颜色组合商标无效案评析</h1>

<p>在商标法实践中,颜色组合、三维标志等非传统商标的保护一直是一个难点。相比文字、图形等传统商标,这类商标的显著特征往往较弱,容易与其他商品的惯常设计相混淆,因此被提起无效宣告的概率明显更高。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部门)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此类案件数量并不算少,其中不乏国际知名品牌的中国商标被无效的经典案例。</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本案原告为一家享誉全球的奢侈珠宝品牌(以下简称“某奢侈公司”),其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注册了一件单一颜色商标,即人们熟知的“某奢侈珠宝蓝”(俗称Tiffany Blue,潘通色号1837)。该颜色商标于2019年获准注册,注册号为第××××××号。</p>

<p>2021年,一家自然人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该颜色组合不具备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且在珠宝包装、购物袋等领域已被广泛使用为装潢,属于行业惯常色彩,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p>

<h2>无效宣告审查阶段</h2>

<p>原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p>

<ul>

<li>单一颜色本身极难具备固有显著性,通常需要通过长期、大规模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即第二含义);</li>

<li>虽然某奢侈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将该蓝色用于购物袋、包装盒长达百年以上,但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证据主要集中在2010年以后,且使用范围主要为包装盒、纸袋、丝带等装潢,而非直接印制在珠宝商品本身;</li>

<li>在中国消费者认知中,该蓝色更多被识别为某奢侈公司的品牌装潢色彩,而非直接指示珠宝商品来源的商标;</li>

<li>珠宝行业存在使用蓝色包装盒、蓝色丝带的普遍现象,其他品牌也大量使用相似或相同色调的蓝色作为包装色彩。</li>

</ul>

<p>综上,原局裁定该颜色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对其宣告无效。</p>

<h2>行政诉讼一审、二审阶段</h2>

<p>某奢侈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p>

<p>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p>

<blockquote>颜色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应当结合中国境内实际使用情况、消费者认知以及行业惯常使用情况综合认定。即使申请人提交了大量宣传、使用证据,但多数证据显示该蓝色主要出现在包装盒、纸袋而非商品本身,且中国消费者对该颜色的认知仍停留在“某奢侈公司专属包装色”而非“珠宝商品来源标识”。故维持原局无效裁定。</blockquote>

<p>某奢侈公司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理由基本一致,并进一步指出:</p>

<ul>

<li>颜色作为商标本身属于公共资源,除非有极强的第二含义,否则不宜被一家企业长期独占;</li>

<li>该案与此前“克里斯提·鲁布托红底鞋”三维标志商标无效案、“费列罗金色巧克力包装”三维标志无效案在法理上高度类似,均因显著性不足被无效;</li>

</ul>

<p>至此,该著名“某奢侈珠宝蓝”颜色商标在中国被彻底无效。</p>

<h2>同类非传统商标被无效的裁判趋势</h2>

<p>近年来,类似案件呈现明显增多趋势,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p>

<h3>单一颜色或颜色组合商标</h3>

<ul>

<li>“某运动品牌三道杠+红色”颜色组合被无效;</li>

<li>“某巧克力品牌紫色”颜色组合被部分无效;</li>

<li>“某银行橙色”被无效;</li>

<li>“某快递橙色”被无效;</li>

</ul>

<h3>三维标志商标</h3>

<ul>

<li>法国某奢侈品牌“红底鞋”三维标志被无效(最高院再审维持);</li>

<li>意大利某巧克力品牌“金色扭结包装”三维标志被无效;</li>

<li>某知名饮料“可乐瓶”三维标志被无效;</li>

<li>某饼干品牌“圆柱形饼干包装”三维标志被无效;</li>

</ul>

<p>从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数百份裁定、判决来看,非传统商标被无效宣告的比例远高于传统文字、图形商标,尤其在缺乏充分中国境内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几乎难以维持注册。</p>

<h2>对企业的启示</h2>

<p>通过本案及同类案件可以看出:</悟:</p>

<ul>

<li>颜色、三维标志等非传统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并维持生效的门槛极高;</li>

<li>显著性审查非常严格,必须提供在中国境内长期、广泛、单一指向性的真实使用证据;</li>

<li>包装、装潢中使用多年并不必然转化为商标意义上的显著性;</li>

<li>行业内其他经营者普遍使用相同或近似颜色/形状,会成为显著性认定的重大不利因素;</li>

<li>建议企业采取“文字+颜色”“文字+三维标志”的组合商标策略作为保护补充。</li>

</ul>

<p>颜色虽美,却难以独占。非传统商标的保护之路,在中国依然任重道远。</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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