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理由再次提无效被驳回案例
<h1>商标无效宣告被驳回后,能否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无效宣告?——基于一则典型案例的深度解析</h1>
<p>在商标行政诉讼实践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某商标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驳回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是否还能以基本相同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不少权利人以为“再试一次总可以”,但实际上,司法实践对此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本文以一则已经公开的商标无效及行政诉讼案例为基础,为大家详细讲解相关规则和裁判思路,帮助读者理解这一问题的本质。</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即无效宣告请求人)是一家从事智能硬件及生态链产品的知名企业,旗下拥有注册商标“某某米”系列。</p>
<p>被告(引证商标权利人)于2014年左右在第9类智能穿戴设备等商品上注册了第×××号“某迷”文字商标。</p>
<p>2019年,原告认为“某迷”商标与自己多件在先“某某米”系列商标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故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p>
<p>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两枚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裁定“某迷”商标予以维持,原告的无效宣告请求被驳回。</p>
<p>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再审申请也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至此,第一次无效宣告程序彻底终结。</p>
<h2>第二次无效宣告:同一理由再次提出</h2>
<p>2022年,原告发现被告的“某迷”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是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结合原有的商标近似理由,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p>
<p>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原告在第二次无效请求中,仍将“与‘某某米’系列商标构成近似”作为主要理由之一,并提交了与第一次无效宣告几乎完全相同的证据,只是额外补充了三年不使用的一些证据。</p>
<p>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p>
<blockquote>
<p>关于原告主张的“某迷539;商标与‘某某米’系列商标构成近似的理由,与前案(即第一次无效宣告案)所主张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前案已经对该理由进行了审查并予以驳回。根据《商标法》及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已经生效裁定中认定的同一事实和理由,不再进行审查。</p>
</blockquote>
<p>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新理由进行了实体审查,最终仍裁定“某迷”商标予以维持。</p>
<p>原告再次不服,提起行政诉讼。</p>
<h2>法院的裁判思路</h2>
<h3>一审法院观点</h3>
<p>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在第二次无效宣告中关于商标近似的理由、事实和证据与第一次完全相同,已有生效裁定对此作出实体认定,后案不再重复审查并无不当。</p>
<h3>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观点</h3>
<p>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并进一步明确:</p>
<p>《商标法》虽未明确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一事不再理”,但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现已废止,后续为《商标无效宣告审查审理指南》)以及审查实践,对于同一请求人针对同一商标,以相同事实、证据和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属于重复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径行驳回。</p>
<p>本案中,原告在第二次无效中关于近似的核心主张、引证商标、证据材料与第一次高度重合,属于典型的“同一事实和理由”,适用“一事不再理”并无不当。</p>
<h2>类似案例的分类与常见类型</h2>
<p>司法实践中,针对“同一理由再次无效宣告被驳回”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p>
<ul>
<li>纯粹重复型:第二次无效的理由、事实、证据与第一次完全一致,连补充证据都没有。这种情况最容易被认定为“一事不再理”。</li>
<li>部分重复型:新增了一些理由(如三年不使用、恶意注册等),但仍将原来的主要理由原封不动重复提交。本文案例即属此类。</li>
<li>伪装更新型:请求人试图通过更换引证商标、调整商品类似群组、补充少量新证据等方式“包装”旧理由,但实质内容仍与前案相同。法院通常仍会穿透形式认定为重复。</li>
<li>合法再提型:第二次无效完全基于新的法律事实(如新注册的引证商标、对方商标实际使用导致混淆的新的市场证据、对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扩大保护等),或者基于前案之后新出现的法定无效事由(如新修订的商标法增加的条款)。这类情况可以重新审查。</li>
</ul>
<h2>对实务工作的启示</h2>
<p>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对无效宣告程序的“重复提出”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态度。其核心目的是防止商标评审资源被无限消耗,维护生效裁定的既判力和程序安定性。</p>
<p>因此,企业在进行商标无效宣告时,务必在第一次就尽最大努力提交最完整的证据和最充分的理由。一旦第一次无效宣告被驳回并生效,再想用同样的理由“翻盘”几乎没有可能。即使发现新的无效事由,也要尽量避免将旧理由“捎带”进去,否则仍可能被整体认定为重复而无法获得实体审查。</p>
<p>当然,如果确实出现了前案之后的全新事实(如对方商标被大量实际使用并引发真实混淆、对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出现新的在先权利等),则完全可以重新启动无效程序,此时属于合法的“再提”。</p>
<p>总结来说,商标无效宣告并非“打不服还可以再打一次”的无限游戏,而是有严格程序约束的行政确权行为。尊重生效裁定的既判力,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