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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无效被驳回第二次换理由成功案例——“北极绒”案

<h1>商标无效宣告被驳回后能否再次提起?——从“北极绒”案看第二次无效宣告换理由成功的可能性</h1>

<p>在商标行政诉讼实践中,许多当事人会遇到这样的困惑:自己对他人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后,是否还有机会再次提出无效宣告?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商标法允许同一利害关系人基于新的理由、新的证据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这类“第二次无效宣告”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广为人知的“北极绒”商标争议系列案。</p>

<h2>案件基本背景</h2>

<p>涉案商标为第XXXXXXX号“北极绒”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毛衣、裤子等商品上,由一家位于上海的服装公司(下文简称“A公司”)于2003年申请注册,2005年核准注册。</p>

<p>早在2010年左右,国内多家知名保暖内衣生产企业发现“A公司”注册的“北极绒”商标与自己长期宣传使用的“北极绒”保暖内衣品牌高度近似,且“A公司”大量抢注了与“北极绒”有关的防御商标,并向多家使用“北极绒”字样的企业发出律师函、提起诉讼,严重影响了市场正常秩序。</p>

<h2>第一次无效宣告:以“损害现有在先权利”为由被驳回</h2>

<p>2012年,国内某知名保暖内衣企业(下文简称“B公司”)联合其他几家企业,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是:</p>

<ul>

<li>“北极绒”系多家企业共同宣传形成的保暖内衣品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商品的通用名称”;</li>

<li>同时主张“A公司”恶意抢注,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li>

</ul>

<p>原商评委经审查认为,“北极绒”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尚未成为保暖内衣的通用名称,且B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北极绒”享有在先著作权,最终裁定维持争议商标注册。B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后申请再审也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至此,第一次无效宣告程序彻底终结。</p>

<h2>第二次无效宣告:变换理由,以“恶意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核心获得成功</h2>

<p>第一次无效宣告失败后,B公司并未放弃。2017年,B公司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评委职能已并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这次他们吸取了前次教训,彻底调整了攻击角度,主要理由如下:</p>

<blockquote>

1. A公司在短时间内大量抢注与“北极绒”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br>

2. A公司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2019年修订前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属于典型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br>

3. 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blockquote>

<p>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虽然第一次无效宣告程序中已认定“北极绒”不属于通用名称,但本案审查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与前案存在明显区别,不受前案裁定约束。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p>

<p>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无效宣告裁定;A公司上诉,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p>

<h2>两次无效宣告的核心区别与启示</h2>

<p>本案之所以能在第二次无效宣告中成功,关键在于当事人准确把握了以下几点:</p>

<ul>

<li>第一次无效宣告主要围绕“是否构成通用名称”和“是否损害具体在先权利”展开,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三十二条前半段的审查范畴;</li>

<li>第二次无效宣告则重点围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适用的是《商标法》第四条(2019年修订新增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以及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全新的法律依据和审查逻辑;</li>

<li>两次请求所依据的主要事实(A公司大规模抢注行为)、主要证据(数百件抢注商标的注册信息)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均不相同,因此不构成“一事不再理”。</li>

</ul>

<p>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也明确指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前案中对某一事实或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认定,仅对该案具有约束力,不当然约束后续案件;只要后续案件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与前案有明显区别,即可重新启动审查程序。</p>

<h2>实务操作建议</h2>

<p>当第一次无效宣告被驳回后,当事人如欲再次提起无效宣告,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p>

<ul>

<li>必须提出与前次明显不同的新理由、新证据或新法律依据;</li>

<li>避免简单重复前次主张,否则极易被认定为重复起诉而被驳回;</li>

<li>可重点挖掘权利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诚实信用”“损害公共利益”等新角度;</li>

<li>注意收集权利人大量抢注、囤积、索要高额转让费或诉讼费等客观行为证据,这些往往是证明恶意的关键。</li>

</ul>

<p>综上所述,“北极绒”案生动地说明:商标无效宣告被驳回并非终局,只要找准新的攻击角度,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无效宣告仍有很大胜算可能。该案也成为近年来商标确权领域“以新理由再次无效宣告成功”的标杆案例之一。</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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