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消费者成功无效“青海湖”商标案
<h1>普通消费者成功无效宣告“青海湖”商标案:消费者是否有权请求商标无效宣告?</h1>
<p>在商标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无效宣告请求都由同行业经营者提出,但近年来,普通消费者作为请求人成功推动知名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案例逐渐增多。其中,一件以“青海湖”作为商标注册被普通消费者成功无效的案件,因其请求人身份的特殊性而备受关注。该案明确回答了“普通消费者能否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这一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科普价值。</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2014年左右,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在第29类“牛奶饮料、奶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青海湖”文字商标,并于2015年获得核准注册。该商标注册后在市场上实际使用多年,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了知名度。</p>
<p>2021年,一位完全与被申请人无竞争关系的普通消费者(下称请求人)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部门)提交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p>
<p>请求人主张:“青海湖”是我国著名的自然湖泊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产地或与产地有关的特征,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规定,该商标不应获准注册,应予无效宣告。</p>
<h2>被申请人的主要抗辩理由</h2>
<p>被申请人提出多点抗辩,主要包括:</p>
<ul>
<li>请求人作为普通消费者,与本案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无效宣告请求人主体资格;</li>
<li>“青海湖”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不属于法律禁止注册的情形;</li>
<li>青海湖虽为地名,但同时也是青海省的旅游形象标识,已被合法使用多年,宣告无效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li>
<li>请求人提起无效宣告系恶意,属于滥用权利行为。</li>
</ul>
<h2>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意见</h2>
<p>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作出裁定,认为:</p>
<blockquote>
“青海湖”系我国青海省著名的自然湖泊名称,为公众所知晓,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公众知晓的国内地名”。该标志用于牛奶饮料、奶茶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青海湖地区或者与青海湖地区具有特定联系,具有地名含义,直接表明了商品的产地或与产地有关的特征。因此,该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blockquote>
<p>关于请求人主体资格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指出:</p>
<blockquote>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于违反该条款的商标注册行为,不要求请求人与商标注册人存在利害关系,普通消费者同样具有请求权。</blockquote>
<p>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p>
<h2>被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h2>
<p>被申请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裁定。</p>
<p>被申请人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23年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
<h3>二审法院重点阐述的几点理由</h3>
<p>第一,关于请求人主体资格问题,二审法院明确:</p>
<blockquote>《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属于绝对禁止注册条款,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对于此类条款,法律赋予“任何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的权利,不以存在利害关系为前提。普通消费者作为社会公众的一员,完全有权对违反该条款的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blockquote>
<p>第二,关于“青海湖”是否属于公众知晓的地名,法院认定:</p>
<blockquote>“青海湖”作为中国最大的内陆咸水湖,其名称早已为我国公众广为知晓,具有地名固有含义,直接用于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商品的产地或来源地,不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blockquote>
<p>第三,关于长期使用是否可获得显著性的问题,法院认为:</p>
<blockquote>即使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第二含义,但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法律并未规定“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而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例外,因此不能对抗无效宣告。</blockquote>
<p>至此,该案经历了无效宣告程序、一审、二审三个阶段,争议商标最终被彻底宣告无效。</p>
<h2>本案的核心启示</h2>
<p>这起由普通消费者提起的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给公众传递了几个重要信息:</p>
<ul>
<li>《商标法》第十条属于绝对禁止条款,具有强烈的公共利益属性,对此类条款的违反,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无效宣告,不要求与商标注册人存在利害关系或竞争关系;</li>
<li>普通消费者并非只能被动接受市场上的商标,也可以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成为商标公共秩序的维护者;</li>
<li>像“青海湖”“某山”“某长城”这类具有高度知名度的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地名等,原则上不得被注册为普通商品的商标,即使已经注册多年,一旦被提起无效宣告,也极有可能被宣告无效;</li>
<li>对于绝对禁止条款,即使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取得了较高知名度,也无法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li>
</ul>
<p>这起案件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长期以来“只有同行才能无效商标”的固有认知,让普通消费者意识到:当发现某些不应被私人垄断的公共资源名称被注册为商标时,自己同样拥有说“不”的权利。</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