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妈”部分无效后授权合同被调整
<h1>商标部分无效宣告成功后,已签订的商标授权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基于一则典型案例的分析</h1>
<p>在商标实务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家企业好不容易拿到商标权人的独占授权,支付了高额授权费,正准备大干一场,却突然收到第三方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一旦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部分无效,原先签订的授权合同是否还能继续履行?已经支付的授权费能否要回?这不仅是企业关心的问题,也是商标律师经常被咨询的疑难杂点。下面我们通过一则已经生效的真实案例(已做脱敏处理),来系统地梳理这个问题的裁判思路,帮助大家理解相关法律逻辑。</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2012年左右,某公司(下文简称“权利人A”)注册了第×××号“某某妈”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蔬菜罐头等商品上。随后,权利人A与另一家食品企业(下文简称“被授权人B”)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被授权人B在第29类部分商品上独占使用“某某妈”商标,许可期限10年,许可费总额高达数百万元,被授权人B分期支付。</p>
<p>合同签订后,被授权人B投入巨资进行品牌宣传,产品上市后销量可观。然而,2018年,第三人(下文简称“无效请求人C”)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某某妈”中的“妈”属于描述性词汇,在第29类调味品、豆瓣酱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应予部分无效。</p>
<p>经过评审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定:“某某妈”商标在“调味品(第29类部分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肉类、果蔬罐头等商品上维持注册效力。也就是说,商标被部分无效。</p>
<h2>纠纷的焦点:部分无效后,原授权合同怎么办?</h2>
<p>商标被部分无效后,被授权人B发现,自己最核心的产品——豆瓣酱、辣椒酱等调味品恰恰落入无效部分,无法继续合法使用“某某妈”商标。于是,被授权人B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向法院起诉权利人A,要求:</p>
<ul>
<li>确认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第29类调味品部分自动解除;</li>
<li>权利人A返还相应类别的许可费(已支付的数百万元中的大部分);</li>
<li>赔偿因无法继续使用商标造成的市场损失。</li>
</ul>
<p>权利人A则辩称:商标只是部分无效,合同整体仍然有效,被授权人B在其他有效类别(如肉罐头)上仍可使用,且合同中约定了“若商标被无效,双方协商解决”的条款,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退费。</p>
<h2>法院一审、二审的裁判思路</h2>
<p>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部分无效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构成情势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p>
<blockquote>法院认定:被授权人B支付高额许可费的主要合同目的是为了在调味品类商品上独占使用“某某妈”商标,而该部分商标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无效,属于法律上的权利消灭,合同目的已客观不能实现,继续履行对被授权人B明显不公平,故判决对合同进行变更——将许可商品范围调整为商标维持有效的肉类、果蔬罐头等商品,同时相应调减许可费比例,权利人A应返还被授权人B已支付许可费中的70%。</blockquote>
<p>权利人A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的核心观点,并进一步明确:</p>
<ul>
<li>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许可标的本质上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旦该专用权因无效宣告被依法剥夺,许可合同的客体在相应范围内归于消灭;</li>
<li>商标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效力,但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内容进行必要调整,不能机械地认为“商标还有一部分有效,合同就完全有效”;</li>
<li>双方合同中虽约定“商标被无效时协商解决”,但该条款并未排除司法救济途径,且双方在商标无效后未能协商一致,受损害方有权诉请法院变更或部分解除合同。</li>
</ul>
<p>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亦未支持权利人A的再审申请,判决生效。</p>
<h2>本案带来的实务启示</h2>
<p>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在商标授权实务中值得特别注意的地方:</p>
<p>第一,商标授权合同的标的物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身,而非单纯的文字或图案。一旦该专用权在部分或全部商品/服务上被无效、撤销,合同基础就会动摇,受许可人享有法定的合同变更或解除请求权。</p>
<p>第二,商标被部分无效后,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而是倾向于“存活部分继续履行,无效部分调整或解除”,并按比例调整许可费。这种处理方式更符合比例原则和公平原则。</p>
<p>第三,在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的时候,双方最好对“商标被部分或全部无效”的情况作出明确约定,比如明确许可费如何按类别比例分摊、出现无效后是否自动调减费用、是否设置退费机制等,以减少后续争议。</p>
<p>第四,对于被许可人而言,在支付高额许可费前,最好对被许可商标进行充分的稳定性检索,尤其是核定使用商品是否与显著性弱的要素高度重合,提前评估无效风险。</p>
<h2>总结</h2>
<p>商标部分无效宣告成功后,已签订的授权合同并非当然全部无效或全部有效,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依照情势变更原则或公平原则对合同进行变更或部分解除,并相应调整许可费。这一裁判思路已在多起类似案件中被广泛采用,成为处理商标权利不稳定导致合同纠纷的主流方案。企业在进行商标授权交易时,务必高度重视商标本身的法律稳定性,并在合同中对风险分配作出审慎安排,方能最大程度降低后续纠纷带来的损失。</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