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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苏州稻香村无效后北京授权被终止

<h1>商标无效宣告成功后,原告与第三方的商标授权合同是否继续有效?——从一起“稻香村”类案看无效商标授权的法律后果</h1>

<p>在商标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商标被宣告无效→此前基于该商标签订的授权许可合同是否继续有效”的疑问。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商标法,也直接牵连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文以一起与“稻香村”高度类似的真实案件为基础(已对当事人品牌名称进行脱敏处理,将苏州稻香村称为“南方某村公司”,北京稻香村称为“北方某村公司”,保定稻香村称为“华北某村公司”,通过对裁判思路的梳理,帮助读者理解商标无效后的连锁反应。</p>

<p>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北方某村公司持有的第××号“某村及图”商标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后,其此前与华北某村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自动终止?南方某村公司作为无效宣告的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裁定作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北方某村公司无权再依据该已被宣告无效的商标向华北某村公司收取商标许可费,并要求华北某村公司停止使用该商标。</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2014年之前,北方某村公司系第××号“某村及图”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月饼等商品上。2010年,北方某村公司与华北某村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限为2010年至2020年,许可费每年数百万元。华北某村公司据此在全国多地开设连锁门店,包装上突出使用“某村”标识。</p>

<p>2014年起,南方某村公司以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属于在先著作权、构成历史悠久老字号等为由,连续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定北方某村公司注册该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抢注、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欺骗性以及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等情形,决定对第××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最终生效。</p>

<p>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北方某村公司仍依据2010年签订的许可合同继续向华北某村公司收取许可费。南方某村公司遂以北方某村公司、华北某村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许可合同已因商标无效而终止,并判令华北某村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标识。</p>

<h2>法院裁判观点</h2>

<h3>一、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h3>

<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由商标局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例中明确,商标权自始无效意味着该商标专用权在法律上从未产生过,任何基于该商标专用权而签订的许可合同,其权利基础归于消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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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法院关键表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处理决定,不具有溯及力。但因该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blockquote>

<p>换言之,商标无效只对未来生效,对已经实际执行完毕的侵权赔偿不溯及,但对仍在履行的许可合同则产生直接影响——许可合同的标的(商标专用权)自始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p>

<h3>二、许可合同是否自动终止</h3>

<p>法院认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属于典型的确权性合同,商标专用权是合同成立并继续有效的前提条件。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p>

<ul>

<li>涉案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北方某村公司对该商标不享有专用权;</li>

<li>许可合同约定的许可标的已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许可合同已具备解除条件;</li>

<li>南方某村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确认该许可合同已因商标无效而终止。</li>

</ul>

<p>最终判决:确认北方某村公司与华北某村公司于2010年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解除;华北某村公司立即停止在糕点商品及包装、店铺装潢中使用“某村”文字及相关图形标识。</p>

<h2>对实务的启示</h2>

<p>这一案件为所有接受商标许可方敲响了警钟:</p>

<p>1. 被许可方在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前,务必做好商标稳定性评估,尤其是对存在长期争议、多次被提无效或诉讼的商标要格外谨慎;</p>

<p>2. 建议在许可合同中加入“若许可商标被宣告无效或许可人丧失商标权,则合同自动终止且已付许可费按比例退还”的条款,以降低损失;</p>

<p>3. 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原许可人无权继续收取许可费,已收取的部分被许可方可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需另行起诉);</p>

<p>4. 被许可方若继续使用该标识,可能面临来自真正权利人(在先使用人或新核准注册人)的侵权诉讼风险。</p>

<h2>总结</h2>

<p>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由此产生的商标许可合同因丧失权利基础而解除,原许可人无权继续收取许可费,被许可方亦应立即停止使用,否则将面临新的侵权风险。这一裁判规则已在“稻香村”“狗不理”“王守义十三香”等多个老字号争议案中被反复适用,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行为的持续高压态势。企业在进行品牌授权合作时,务必把商标权属的稳定性放在首位,避免因“空中楼阁”式的授权而陷入被动。</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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