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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神山”无效后所有授权合同自动终止

<h1>“火神山”商标无效宣告成功后,所有授权合同是否自动终止?——一则典型商标无效后果案例评析</h1>

<p>在商标确权与侵权实务中,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会产生一系列连锁法律后果,其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便是:商标权人此前对外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授权使用合同是否还能继续有效?下面我们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一起真实案例(已脱敏处理),来系统了解商标被无效宣告后的权利归零效应及其对授权合同的影响。</p>

<h2>案情简介</h2>

<p>2020年初,某医疗科技公司(下称原告,某某公司)紧急抢注了“火神山”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防护服、口罩、手术衣等商品上,并很快获得注册。商标注册后,原告迅速开展商业化运作,先后与多家企业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费累计数百万元。其中最主要的一份合同是与某迷公司(下称被告)签订的独占许可合同,许可期5年,许可费高达280万元,被告据此在医用口罩等商品上大规模使用“火神山”商标。</p>

<p>然而,武汉火神山医院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而广为人知,“火神山”很快被社会公众视为具有重大公共利益和纪念意义的专有名词。多家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该商标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p>

<h2>无效宣告程序结果</h2>

<p>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火神山”作为武汉抗疫期间专门建设的医院名称,已广为人知并承载了全国人民团结抗疫的集体记忆和情感,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并独占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最终裁定第某某号“火神山”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p>

<h2>原告起诉要求继续履行许可合同</h2>

<p>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某迷公司立即停止了在商品上使用“火神山”商标,并拒绝继续支付剩余许可费。某某公司遂将某迷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商标独占许可合同并支付剩余200余万元许可费。</p>

<p>原告的主要诉讼理由是:</p>

<ul>

<li>无效宣告裁定作出前,双方签订的许可合同真实有效;</li>

<li>商标虽然被宣告无效,但不影响合同签订时的合法性;</li>

<li>合同中约定了“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导致商标无法使用的不承担责任”条款,但无效宣告不属于不可抗力;</li>

<li>被告已基于该商标进行了大量生产销售,获得了巨额利润,现以商标无效为由拒付构成违约。</li>

</ul>

<h2>法院的裁判思路与结论</h2>

<p>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p>

<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的法律后果,同样适用于民事权益的认定。</p>

<blockquote>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该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据此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因缺乏权利基础而自始不具备履行可能,属于法律上的不能履行,许可合同应当归于无效或撤销,双方均应按无效合同的后果处理。</blockquote>

<p>法院指出:</p>

<ul>

<li>商标许可合同的标的即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使用许可,当该专用权自始不存在时,合同标的根本无法实现;</li>

<li>原告在合同签订时尚拥有形式上的商标专用权,但该权利最终被依法否定,且否定具有溯及力,故不能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li>

<li>原告抢注带有重大公共利益的抗疫专有名词并进行高额许可,本身具有可责难性,不宜再通过民事判决获得不当利益。</li>

</ul>

<p>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告未上诉。</p>

<h2>类似案例的普遍裁判规则</h2>

<p>事实上,自2020年以来,涉及“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李文亮”等抗疫相关不当注册商标被无效宣告后,全国多地法院均出现权利人追索许可费被驳回的情形,裁判思路高度一致:</p>

<ul>

<li>商标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li>

<li>许可合同因权利基础消灭而自始无效或可撤销;</li>

<li>已支付的许可费,许可方应根据不当得利或缔约过失责任酌情返还;</li>

<li>被许可方基于该商标生产销售的商品,如需召回或销毁,由实际责任方承担。</li>

</ul>

<h2>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h2>

<p>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后果远比一般人想象的严重,它不仅导致商标权人自己无法继续使用,更会让所有基于该商标签订的许可、转让、质押、投资入股等合同统统“归零”。企业在接受商标许可或购买商标时,务必做好确权稳定性评估,尤其是对带有时事性、公共事件色彩的商标要格外谨慎。</p>

<p>对于商标权人而言,抢注具有高度公共关注度的词汇虽然短期可能获利丰厚,但一旦被无效宣告,不仅前期投入全部落空,还可能面临大量民事返还责任,甚至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或缔约过失。</p>

<p>总结来说,商标的本质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当它承载了超出商业范畴的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情感时,法律会毫不犹豫地将其打回“公共领域”。任何试图将其私有化并商业变现的行为,最终都可能付出高昂代价。</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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