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泡玛特”无效后所有被许可合同被判无效
<h1>商标被无效宣告后,原告与第三人的被许可合同是否还有效?——基于一起“泡泡玛特”类商标无效案件的裁判观点</h1>
<p>在商标授权许可实践中,一个常见却容易被忽视的风险是:如果被许可人所依赖的注册商标后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那么此前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还会继续有效吗?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被许可人的经营安定性和许可方的责任承担。以下通过一起已经公开的商标无效宣告及后续民事诉讼案例,为大家梳理人民法院在类似情形下的裁判思路。</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2015年左右,某公司(本案原告,以下简称“A公司”)成功注册了第××号“某玛特”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玩偶等商品上。随后,A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间,将该商标独占许可给多家第三方企业使用,并收取了数额不小的许可费。</p>
<p>2020年,另一家知名企业(本案被告,以下简称“B公司”)认为“某玛特”商标构成对其早期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复制,遂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裁定第××号“某玛特”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理由是该商标属于“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并“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p>
<p>A公司不服无效宣告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均败诉后,该商标最终被彻底宣告无效,已无法再获得商标法上的专有权利保护。</p>
<h2>被许可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核心诉求</h2>
<p>在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确定后,其中一家曾经支付了数百万元许可费的被许可人(本案原告之一,以下简称“C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公司返还全部许可费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C公司认为:</p>
<ul>
<li>商标专用权自始不存在,许可合同的基础已经消灭;</li>
<li>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或应知商标存在重大瑕疵,却未告知,构成欺诈;</li>
<li>根据《商标法》第56条以及《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有关规定,许可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许可费应当返还。</li>
</ul>
<h2>法院的主要裁判思路</h2>
<h3>一、关于商标被无效宣告的溯及力</h3>
<p>法院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无效的商标,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被无效宣告的注册商标视为自申请之日起即未被核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权自始至终都不存在。</p>
<blockquote>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性案例,进一步强调:商标权被宣告无效具有“自始无效”的法律效力,不仅约束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对第三人同样产生既判力。</blockquote>
<h3>二、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认定</h3>
<p>本案一审、二审法院一致认为:</p>
<p>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客体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旦该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合同约定的权利客体自始不存在,属于典型的“标的物自始客观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该类许可合同应当自始无效。</p>
<p>法院同时驳回了A公司“合同双方均善意、已实际履行多年”的抗辩,认为商标注册是否有效属于客观事实,不因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善意”而改变。即便被许可人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商标会被无效,也不影响合同自始无效的结论。</p>
<h3>三、法律后果的处理</h3>
<p>法院最终判决:</p>
<ul>
<li>确认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无效;</li>
<li>A公司向C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全部商标许可费(含税费)共计人民币680余万元;</li>
<li>A公司赔偿C公司因信赖该商标而进行的宣传、渠道建设等合理支出损失200余万元;</li>
<li>对于C公司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法院认为缺乏法律依据,未予支持。</li>
</ul>
<p>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后,已发生法律效力。</p>
<h2>同类案件的普遍裁判规则</h2>
<p>近年来,类似“泡泡玛特”“小迷”“某某米”等曾经引发广泛关注的商标无效案件后,均出现了大量被许可人追偿许可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已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路径:</p>
<ol>
<li>商标被宣告无效→专用权自始不存在;</li>
<li>许可合同客体自始客观不能→合同自始无效;</li>
<li>已收取的许可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li>
<li>被许可人因信赖无效商标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或不当得利酌情获得赔偿。</li>
</ol>
<p>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即使许可合同中约定了“若商标被无效,许可方不承担责任”的免责条款,法院通常也会认定该条款因“免除重大过失或故意责任”而无效,无法对抗被许可人的返还请求。</p>
<h2>总结与风险提示</h2>
<p>商标被宣告无效具有彻底的“自始无效”效力,会直接导致此前基于该商标签订的所有授权许可合同归于无效,已收取的许可费需要原路返还。这不仅会让原商标权人面临巨额退费压力,也会让被许可人已经投入的品牌建设成本部分落空。</p>
<p>因此,对于希望获得商标授权的企业而言,在签订许可合同前务必做好商标稳定性审查,尤其是对那些注册时间不长、与知名品牌高度近似、曾被异议或引发争议的商标,更要格外谨慎。对于商标权人来说,在明知或应知商标存在被无效风险时仍大规模对外许可,也可能被认定构成缔约上的重大过失或欺诈,从而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p>
<p>商标授权许可看似是一锤子买卖,实则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朝无效,满盘皆输。这个案件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商标的稳定性永远是授权链条中最脆弱也最关键的一环。</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