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好吃”缺乏显著性被无效
<h1>商标“特好吃”因缺乏显著性被宣告无效案——从一起典型案例看描述性商标的注册困境</h1>
<p>在商标注册和维权实践中,“缺乏显著性”是导致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最常见理由之一。特别是那些直接描述商品质量、口感、特点的词汇,往往因过于“直白”而难以获得商标专有权。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清晰地展示了这一规则的实际适用过程。</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系某知名休闲食品生产企业,其核心品牌为“某某郎”。2016年,原告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209XXXXX号“特好吃”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面包、糕点、米饼”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8年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获得注册。</p>
<p>被告为自然人李某(化名),其经营的网店销售同类休闲食品。2021年,李某向原国家商标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特好吃”属于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特点和消费体验的描述性词汇,在相关公众中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应有的区分来源作用,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无效宣告。</p>
<h2>商标局审委会的审查结论</h2>
<p>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p>
<blockquote>
“特好吃”由常用汉语词汇“特”“好”“吃”构成,其中“特”表示程度很高,“好吃”直接表示食品类商品的口感优良、美味可口,整体含义为“特别好吃”。该标志使用在饼干、糕点等食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特点和消费体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获知其描述含义,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blockquote>
<p>同时,审委会指出,即使原告提交了大量使用证据,包括销售发票、宣传广告、电商平台销量排名等,但这些证据仅能证明该标志经过使用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却不足以使原本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获得固有显著性。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石狮市××纺织案”“五粮液案”等一系列判例,描述性标志只有在达到“第二含义”极高知名度、相关公众看到该标志首先想到特定生产者而非描述含义时,方可被认定取得显著特征,而本案中“特好吃”尚未达到该程度。</p>
<p>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作出无效宣告决定,第209XXXXX号“特好吃”商标被宣告无效。</p>
<h2>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h2>
<p>原告某某郎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主要诉讼理由包括:</p>
<ul>
<li>“特好吃”经过长期、大规模、持续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显著性,形成了第二含义;</li>
<li>原告提交了2016年至2021年全国销量数据、广告投放费用、多次获评“消费者最喜爱的食品品牌”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取得了显著特征;</li>
<li>同类更描述性的词汇如“最好吃”“真好吃”仍被核准注册,属于审查标准不统一。</li>
</ul>
<p>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显著性的判断应以申请注册时为准,而非无效宣告请求提出时;而且描述性标志取得第二含义的标准极高,本案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原缺乏显著性的判断。</p>
<h2>一审、二审法院观点</h2>
<p>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p>
<blockquote>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应当结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进行判断。“特好吃”使用在食品上,直接、毫无修饰地表达了商品“特别好吃”的品质特征,属于典型的描述性词汇。原告提交的使用证据虽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相关公众看到“特好吃”时,首要认知仍是其描述含义,而非特指原告商品,故不足以使该标志获得显著性。
</blockquote>
<p>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进一步指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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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该条款属于绝对禁止条款。即使经过使用取得一定知名度,仍需达到“第二含义”的极高标准,即相关公众看到该标志首先联想的是特定经营者而非其字面含义。本案中,“特好吃”尚未达到该程度,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blockquote>
<p>至此,该案经历了无效宣告、一审、二审程序,“特好吃”商标最终被彻底宣告无效。</p>
<h2>本案带来的实务启示</h2>
<p>这起案件是近年来描述性商标无效宣告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通过该案,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p>
<ul>
<li>直接夸赞商品质量、口味的词汇,如“特好吃”“真好吃”“最好吃”“超好吃”等,几乎必然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li>
<li>单纯的“使用证据”不足以挽救一个先天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必须达到“第二含义”的高度才有可能;</li>
<li>企业在选名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直接描述商品特点的词汇,否则后续维权将面临极大风险,即使投入巨额宣传费用,也可能功亏一篑。</li>
</ul>
<p>实践中,许多知名食品企业都曾因类似问题付出代价,如早年的“脆脆鲨”“真果粒”“有点甜”等争议案例,都提醒企业在品牌创建初期就要高度重视显著性问题。</p>
<p>总结来说,商标的生命力在于显著性。对于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特点、用途的描述性词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坚持严格审查标准,这既保护了公共语言资源的自由使用,也维护了商标标识区分来源的基本功能。企业在创造品牌时,与其在明显描述性的词汇上花费巨大成本进行“二次含义”培育,不如一开始就选择具有独创性、暗示性或任意性的标志,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后续的法律风险。</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