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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吃的坚果”直接表示商品质量被无效

<h1>商标“最好吃的坚果”因缺乏显著性被宣告无效案——从一起典型无效宣告案件看描述性词汇的注册困境</h1>

<p>在商标审查与无效宣告实践中,最常见的被无效理由之一便是“缺乏显著性”。尤其是那些直接夸赞商品质量、口感、特点的词汇,往往因过于描述性而难以获得注册,甚至在注册后也会被竞争对手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无效。下面这起发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审查部门)的真实案例,就典型地体现了“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的标志为何难以作为商标存活。</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2015年某,某公司(下称原商标权人)在第29类“坚果仁;加工过的坚果;干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号“最好吃的坚果”文字商标。商标于2017年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获准注册。</p>

<p>2021年,一家同行业经营坚果制品的企业(下称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最好吃的坚果”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优良、口感极佳,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缺乏显著特征,不应作为商标注册。</p>

<h2>原商标权人辩称的主要理由</h2>

<p>原商标权人答辩称:</p>

<ul>

<li>“最好吃的坚果”系其独创的组合性短语,并非行业内通用表达;</li>

<li>该商标经过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取得了第二含义;</li>

<li>相同或近似的描述性词汇在其他类别上已有大量注册先例,不应仅对本案作严苛判断。</li>

</ul>

<h2>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观点</h2>

<h3>一、关于“最好吃的坚果”是否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特点</h3>

<blockquote>

<p>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最好吃的”系形容词最高级,直接、毫无修饰“坚果”二字,整体表达了指定使用商品“坚果”具有最上乘的口感、风味、最令人满意的食用体验,属于对商品质量极佳的直白宣传性描述。相关公众看到该标志时,首先想到的是该坚果“好吃”且“好吃程度最高”,而不会将其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予以认知。</p>

</blockquote>

<p>因此,该标志在指定商品上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p>

<h3>二、关于是否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第二含义)</h3>

<p>原商标权人提交了2017年至2020年期间的部分销售发票、广告宣传页、电商平台销量截图以及几篇软文报道,试图证明已建立第二含义。</p>

<p>评审部门经审查认为:</p>

<ul>

<li>所提交的宣传材料中,绝大多数均将“最好吃的坚果”作为广告宣传语使用,如“某某品牌——最好吃的坚果”“我们只做最好吃的坚果”等,并未规范地作为商标标识使用;</li>

<li>销售金额较大的销售发票上显示的销售主体多与其关联公司而非商标权人本身;</li>

<li>提供的知名度证据时间跨度较短、使用范围较为有限,尚不足以证明在无效宣告请求提出之前,该标志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稳定的“商标意义”与特定商品来源之间的对应关系。</li>

</ul>

<p>故认定其未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p>

<h3>三、关于类似案例是否构成注册障碍的反驳</h3>

<p>评审部门指出,即使在其他类别或其他商品上存在类似描述性词汇获准注册的情形,亦不能当然推导本案应当维持注册。每一件商标的显著性均需结合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具体情况个案审查,不能简单类比。</p>

<h2>裁决结果</h2>

<p>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号“最好吃的坚果”商标予以宣告无效。</p>

<p>原商标权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判决驳回原商标权人的诉讼请求。</p>

<h2>案件给企业的启示与科普意义</h2>

<p>这起案件非常典型地说明了以下几点:</p>

<ol>

<li>含有“最”“第一”“顶级”“No.1”“极品”“最好吃”等最高级形容词的标志,在直接用于修饰商品本身时,几乎必然被认定为“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质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固有显著性极弱;</li>

<li>单纯的广告宣传语使用(如“某某出品——最好吃的坚果”)很难转化为商标意义上的显著性,必须有大量规范、独立、突出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li>

<li>描述性标志想要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所需证据门槛很高,通常需要连续5年以上高强度、广覆盖、全国范围内的商标性使用,并能证明相关公众已将其与特定企业建立唯一对应关系;</li>

<li>企业取名或设计商标时,应尽量避免直接避免此类缺乏显著性的词汇,或者采用将描述性词汇与独创性元素高度结合的组合方式(如“某迷”“某嗨”“某坚”等),以提高注册成功率。</li>

</ol>

<p>总之,越是直白夸赞“质量最好”“口感最佳”的词汇,越难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这正是商标法防止公共描述性语言被私人垄断、维护语言资源公共属性的重要体现。</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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