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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能洗碗机”缺乏显著性被无效案

<h1>“超能洗碗机”商标无效案:直接描述商品功能性词汇缺乏显著性会被宣告无效</h1>

<p>在商标授权确权实践中,一类常见的无效宣告理由是“商标缺乏显著性”。尤其是当商标由直接描述商品功能、特点、用途的通用性词汇构成时,往往会被认定为缺乏固有显著特征,从而被宣告无效。下面通过一起典型案例,帮助大家理解这一规则的具体适用。</p>

<h2>案件基本信息</h2>

<p>本案争议商标为第××××××号“超能洗碗机”文字商标,由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于2016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碗机;家用电动榨汁机”等商品上。商标于2018年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获准注册。</p>

<p>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原商标局”)在2021年收到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后,对该商标作出无效宣告决定,认为“超能洗碗机”整体缺乏显著特征,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p>

<p>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维持了商标无效宣告的决定。</p>

<h2>争议焦点: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特点的标志能否注册为商标</h2>

<p>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超能洗碗机”三个字是否直接表示了洗碗机的功能、特点,从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情形。</p>

<h3>原商标局及两审法院的主要认定理由</h3>

<p>法院查明:</p>

<ul>

<li>“洗碗机”系第7类商品的规范通用名称,已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众多商品包装、说明书广泛使用;</li>

<li>“超能”在现代汉语中常用作形容词,表示“超出一般能力”“特别强大”的含义,在家电领域常用来表示清洁能力强、去污能力强等性能特点,如市场上存在大量“超能洗衣液”“超能去渍”等宣传用语;</li>

<li>“超能”与“洗碗机”组合后,直接、明确地表达了该洗碗机“清洗能力超强”的功能特点,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直接得出该含义,无需过多的想象或推理过程;</li>

<li>虽然“超能洗碗机”并非固定成语,但其构成方式符合汉语构词习惯,整体上属于描述性词汇的直接组合;</li>

<li>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虽然显示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但该证据形成时间较晚,且不足以证明在申请日之前已经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li>

</ul>

<p>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洗碗机”商品上,整体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缺乏固有显著性。同时,在申请注册日前并未取得足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故应予宣告无效。</p>

<h3>原告的主要抗辩理由及其被驳回的原因</h3>

<p>某科技公司主要提出以下几点抗辩,均未被法院采纳:</p>

<ol>

<li>认为“超能洗碗机”系臆造词,不属于描述性词汇;</li>

<li>“超能”并非规范形容词,不能直接表示洗碗机的清洗能力;</li>

<li>已通过长期大量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li>

</ol>

<p>法院对此逐一进行了回应:</p>

<blockquote>

<p>首先,“超能”虽非最规范的书面语,但已在日常语言和广告宣传中被广泛使用,具有“超出一般能力”的明确含义,与“洗碗机”组合后直接传递了“清洗能力超强”的信息,相关公众无需间接联想即可感知。</p>

<p>其次,即使“超能洗碗机”整体不属于固定词汇,但描述性标志并不要求必须是固定成语,只要其字面含义直接、明确地表示了商品某种特点即可。</p>

<p>最后,关于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主张,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主要集中在2018年之后,而商标申请日为2016年,法院认为在申请日之前并未形成足以识别商品来源的对应关系,故不能认定已取得显著特征。</p>

</blockquote>

<h2>本案带来的实务启示</h2>

<p>这起案件是近年来“功能性描述词汇+商品通用名称”类商标被无效宣告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p>

<p>第一,企业要想在家电、数码等竞争激烈的领域获得商标保护,应尽量避免直接使用“超强”“智能”“极速”“静音”“XX王”等夸张性功能描述词与商品通用名称组合注册。这类标志通常会被认定为缺乏固有显著性。</p>

<p>第二,如果确需使用类似词汇,建议在申请注册前就进行大规模、规范的使用,并保留销售发票、广告合同、媒体报道等完整证据链,以便在必要时主张“使用取得显著特征”。</p>

<p>第三,对于已经注册成功的类似商标,一旦被第三方提出无效宣告,权利人必须准备充分的、在申请日之前的真实使用证据,否则很难推翻缺乏固有显著性的认定。</p>

<p>第四,从审查实践看,近年来商标局对这类直接描述性标志的审查越来越严格。即使当初侥幸核准注册,后续也大概率会在无效程序中被清理。</p>

<h2>总结</h2>

<p>“超能洗碗机”商标无效案清晰地表明:由夸张性功能描述词(如超能、XX王、XX霸)与商品通用名称直接组合而成的标志,在指定使用于该商品上时,通常会被认定为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缺乏固有显著性,从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只有在申请日前已经通过大规模、持续、规范的使用,真正使相关公众建立了“商标→特定生产者”的稳定对应关系,才有可能被认定取得了显著特征而维持注册。本案对同类型商标的申请、维权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指导意义。</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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